【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知识要点】
1.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四种行为有时候难以区分,认定时不必硬性准确判断属于哪一种。
2.“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有关司法解释认为,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同一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并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而且可能存在只有销售伪劣产品者而没有生产伪劣产品者的情形。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销售者购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
4.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