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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
蒋艳超律师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有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建议: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
四、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伤残评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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