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保险费该赔吗?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1年4月23日,某运输站为其所有的东风牌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某运输站为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附加险,保险金额总计人民币212000元,保险费总计11066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4月24日零时起到2002年4月23日24时止。2001年7月1日该运输站司机陈某驾驶该车违章逆行,与对面一辆正常行使的汽车相撞,造成陈某及对方司机受伤。运输站于事故发生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2001年7月24日,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运输站依保险单请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以陈某持未经年审的驾驶证驾车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
【评析】
1、运输站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雇佣司机陈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站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运输站无过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2、运输站的司机陈某驾驶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驶证未年审,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方面,本案中陈某所持的驾驶证副证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丢失,驾驶证也未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年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之规定,所持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司机不准继续驾驶车辆。据此,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是在违法驾车。再者,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2月13日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条第3款之规定,由于本案中陈某驾车时所持驾证有瑕疵,保险公司据此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是合法的。另一方面,运输站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运输站所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陈某所持驾驶证在年审有效期限内。运输站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责任,所以,笔者认为应驳回运输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