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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的分析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金雅东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1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       每增加被害人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       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       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       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       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       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数额再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       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       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9       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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