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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平律师成功代理一起离婚官司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陈国平律师
2012年12月,被告李女士来到浙江德名律所找到陈国平律师,委托代理她的离婚案件,陈律师经过详细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双方已分居多年,感情却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已符合离婚条件。陈律师代理李女士的离婚案件后,经调查取证了解到,双方有住房一套,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共同财产若干。
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对方不同意离婚,代理律师提出是李女士离开家而分居,李女士不尽夫妻义务有过错如果离婚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
陈国平律师提供了夫妻分居多年的证据和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李女士符合第四款的规定,应该判决离婚。
陈国平律师还提供了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提供了购房发票、房屋信息查询卡、还贷证明等证据等
列举了李女士没有不分和少分财产的法定情形,庭审中用证据说话,用法律规定作依据,最后法官采纳了陈律师的观点,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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