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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中经案外人同意能否直接规定案外人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经法庭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商议由原告支付婚生子50万元,但是该笔款项应在婚生子18岁时由其独立掌管。因原告没有执行能力,其父在调解书上签字代为履行,对于原告父亲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代为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商榷。另外,如果调解协议书义务方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否持调解协议书要求案外人履行义务。
笔者认为调解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父母可以作为担保人签字,当原告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父母作为保证人向被告保证离婚协议的履行,原告不履行该调解书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完毕该调解书后,有权向原告追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达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但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将案外人直接规定在调解书中只能是作为担保人而不能直接作为义务人。因为案外人即使是原告父母,也不是案件中的直接当事人,因此其只能作为担保人,在案件中的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再退而求其履行义务,而不能直接越俎代庖要求其作为案件的义务人直接进行义务履行,这样就有违诉讼相对性原理以及民事案件中的不告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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