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1)全文
//www.law-lib.com 2012-7-17 17:02:39 来源:光明网
中国法学会
前 言
一、关于立法工作
二、关于依法行政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五、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六、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八、关于法制宣传
九、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十、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结束语
附录
前 言
2011年,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都取得了新的成绩,实现了“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这一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服务国家工作大局,促进了经济持续增长与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继续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设和公正廉洁执法取得了新的成效;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创新发展,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2011年的中国法治建设,向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又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一、关于立法工作
2011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第一年,也是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一年。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22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5件;国务院制定了26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917件。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除通过了现行宪法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
——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曾先后通过1个关于刑法问题的决定、7个刑法修正案、9个关于刑法的立法解释。2011年2月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较大修改。一是调整了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延长其实际服刑期;调整数罪并罚的执行期限,规定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二十年提高到二十五年。二是加大了对一些严重犯罪的惩处力度。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提高了这类犯罪的法定刑,增加对这类犯罪的财产刑。还增加规定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三是完善了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法定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这些规定,更好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此外,还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把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据统计,“醉驾入刑”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现象大幅度下降。细化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力度。
——制定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强制法。这部法律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又强化对行政强制行为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的原则。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由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的实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实施的程序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的实施应当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和解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二是明确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权限。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法定条件下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三是规范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此外,还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分别作出规定。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中国涉及文化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首次从法律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界定为中国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确定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保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法注重正确处理保护、保存和利用的关系,明确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制定,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是公民重要的法定证件,对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都有重要作用。2011年10月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这既有利于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为公民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更好的服务,也有助于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6月再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使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进一步下降,从而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这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第一级税率由5%降至3%,将原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适当增加了高收入者的税负,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
——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对推进中国职业病防治,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病防治法作出首次修改,目的是更好地通过法律制度的设置保护劳动者权益。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所需资金,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并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二是简化职业病诊断和劳动仲裁程序,重点解决职业病诊断难问题。三是加大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力度,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2011年6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时,鉴于事关基本法有关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因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明确国家豁免属于外交事务范畴,决定国家豁免规则和政策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须遵循国家统一的国家豁免规则或政策,从而使这一案件的审理于法有据。201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明确了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程序。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车船税法,修改了兵役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煤炭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精神卫生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军人保险法草案等。
(二)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011年,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了一批行政法规。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制定了个体工商户条例、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船舶吨税暂行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在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制定了烈士褒扬条例、戒毒条例,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制定了土地复垦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方面,制定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修订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2011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和有地方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制定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海南省制定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条例、旅游景区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四川省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修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陕西省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江苏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山西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有利于法律、行政法规在各地的正确实施,对推动各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环境保护,推动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积极作用。
(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法律草案公布机制,所有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在互联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在认真研究后,对法律草案作出修改。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过程中,共收到各方面的意见23万多条,根据绝大多数人希望适当上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意见,最终将原草案减除费用标准每月3000元,上调至每月3500元,回应了广大群众要求减轻税负的意愿。2011年,国务院共有20件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委托地方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等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中,共有2818人次提出7030条意见,国务院法制办认真梳理公众的这些意见,逐条研究,并将主要意见向社会公布。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两部法律,开展立法后评估,重点就有关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企业研发投入的鼓励机制,以及农机跨区域作业服务、农机购置补贴、农机燃油补贴等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推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1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建立多元法规草案起草机制,加强立法调研,开展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举办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民主立法渠道,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二、关于依法行政
2011年,中国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新成效。
(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2011年,国务院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公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发出《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依法查处征地拆迁中的违法案件,严格责任追究,有效制止了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的现象。目前,各地方和部门共制定规范和监督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200多件,这些规章对确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
2011年共收到向国务院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1429件,对其中1399件进行了备案登记,对其中21件不予备案登记,9件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各地、各部门制定并报送备案的电子规章文本516件,电子文本报备率达到92.3%。国务院法制办对发现问题的规章予以纠正,对42件与上位法相抵触、违法增设许可项目、处罚种类和强制措施,违法规定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条件以及其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规章进行了不同方式的处理,努力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向国务院提出的53件合法性审查建议中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办结34件。
从2010年初开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国务院对现行的691件行政法规开展全面清理。2011年1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化的要求已明显不相适应,与法律不尽一致、不够协调的7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清理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工作取得进展,各地、各部门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规章1525件(地方政府规章1307件、部门规章218件),占现行有效规章总数的12.4%;修改规章1449件(地方政府规章1306件、部门规章143件),占现行有效规章总数的11.8%。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重点查找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经过清理,各地方共废止规章53件,修改规章26件;共废止规范性文件3918件,修改规范性文件1410件。
(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10年来,在推进各级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加强管理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国务院共分五批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2183项,占原有总数的60.6%,各地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总数的一半以上。2011年11月,国务院召开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事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设定审批事项必须于法有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公布草案、公开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依法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流程,提高效能。加快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行政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的全过程监控。
(四)贯彻行政强制法,提高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能力
为了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增强贯彻行政强制法的意识和能力。国务院各部门抓紧对自己负责执行的行政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各地、各部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同时,抓紧开展行政强制法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国务院法制办还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举办了“学习贯彻行政强制法会议”,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了专题培训。
(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011年,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82件(含2010年结转136件),办结832件;立案受理213件,办结131件。其中,裁决维持75件,维持率占57.2%;因相对人自愿撤回申请而终止行政复议25件,和解率占19.1%;撤销28件,变更3件,纠错率为23.7%。为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加大了行政复议案件纠错力度,更加注重实地调查、公开听证,更加注重有错必纠,更加注重通过办理个案规范行政执法,做到“纠正一错、规范一片”。
三、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
2011年,各级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继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审判工作
201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2215570件,审结、执结11489020件,标的额17000多亿元。
——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依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1年,各级法院共审结各类一审民商事案件6558621件,标的额10156.59亿元。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50.1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占24.54%,侵权、权属等方面的纠纷案件占25.34%。继续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质量,一审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67.26%。
——加强刑事审判工作。2011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39973件,判处罪犯105074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占生效被告人数的14.21%。依法惩处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认真参与打黑除恶、治理商业贿赂、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专项行动,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案件69311件。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278件。依法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7394件。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审结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400件。
——加强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2011年,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36361件,其中涉及房屋拆迁、房屋登记、规划等城建方面的案件24898件,资源类案件24927件,环境保护案件2220件,涉及公安的案件10137件,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案件11090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035件,决定赔偿金额5019万元。建立并完善行政审判长效机制,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完善国家赔偿案件审判流程,实行国家赔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国家赔偿工作机制。
——加强执行工作。2011年,各级法院共执结执行案件2393588件,执行结案的标的金额5225.33亿元。继续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强化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实现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推行财产申报调查、防止恶意诉讼、限制高消费等24项具体措施,构筑多层次惩戒机制,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题。继续开展争创“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清理委托执行积案活动,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探索建立执行财产调查网络系统,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的司法应对工作,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审查征收补偿行为合法性,加大执行力度,努力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2011年,各级法院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03713件;依法提起再审42359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强化群众观念、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重心下移,大力推行涉诉信访评估预防、约期接谈、责任通报、多元化解、案件终结“五项制度”,妥善化解涉诉信访案件。2011年,共接待信访790330人次,同比下降25.91%。加强审判监督工作,2011年审结的再审案件中,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0525件,占生效裁判的0.14%。
(二)检察工作
——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依法批准逮捕走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操纵股市、非法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嫌疑人40604人,提起公诉54891人,分别比上年增加8.2%和8.1%。强化知识产权、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6870人,起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严重破坏能源资源保护的犯罪嫌疑人17725人,立案侦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73人。
——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08756人,同比减少0.8%;提起公诉1201032人,同比增加4.6%;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151095人、不起诉39754人,同比分别增加5%和6.1%。建立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处理重大涉检信访案件制度,办理群众信访804873件次。对近年来办理的31347件涉检信访案件进行评查,纠正存在错误或瑕疵的2333件。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2012人,提起公诉1562人,立案侦查“瘦肉精”、“假牛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2人,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779件。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对5368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推进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在人口集中的乡镇街道新设立派出检察室1118个,就地受理控告申诉,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法律监督。
——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464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55件10585人,人数同比增加3.5%。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计77.9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41864件。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68万余次。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1872个检察院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了本地区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的综合报告。
——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9786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1867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36976人、追加起诉31868人。落实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9432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5346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8655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0332件。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4075件次,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1872人,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集中清理久押不决案件463件,依法纠正超期羁押242人次。
——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司法解释、通报重大案件办理情况。推进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加强检察信息网上发布,组织“大检察官系列访谈”、“检察官在线”、“走近国家公诉人”等活动。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全国检察人员分两批全部参加了执法规范统一考试。建立执法办案集中管理新机制,统一受理、登记、分流案件,统一接收、保管、移送涉案款物,统一开具、管理法律文书。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注重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监督执法办案、参与检察决策等作用,人民监督员共监督职务犯罪七类案件3192件。
(三)司法解释工作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共出台司法解释24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司法解释4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19件,包括刑事司法解释3件、民事司法解释5件、行政司法解释4件、其他司法解释7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1件。这些司法解释,对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了诈骗罪起刑标准与量刑档次标准,对量刑情节的规定作了较大调整,增设了从重加重和从轻减轻的新情况等。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实践需要,严厉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科学合理地确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针对土地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的新形势,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土地确权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等问题,及时规范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纠纷。
——为了尽快扭转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退市、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常局面,保障企业破产法充分发挥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1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依法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
(四)公安工作
——开展社会治安集中整治。2011年,各级公安机关开展追捕网上逃犯行动,一大批久侦未破的大要案件成功侦破,一大批长年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落入法网。打击严重威胁群众餐桌安全和生产销售假药假食品、收赃销赃、涉黄涉毒等犯罪活动,摧毁了一大批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的犯罪网络,侦破了一批制售假药等重特大案件。开展打黑除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专项行动,侦破了一大批涉黑大案,解救了一大批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查办案件13.2万多起,捣毁“四黑”场所2.8万余个。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专项行动破案近5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000多名,追缴及冻结涉案资金近3亿元。
——完善警务工作机制。推行网上办案、网上管理,节约警务成本,提高警务效率。在建立全国7大警务合作区的基础上,深化与港澳台地区和东盟、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及周边毗邻等国家的警务合作,共同打击跨区域跨国跨境犯罪,成功侦破了一批特大电信诈骗、特大网络吸贩毒等案件。启动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开创了中国与周边国家执法安全合作的新模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广北京、江苏、浙江、重庆、广东等地的一些有效做法,加强常态化社会面管控,挤压违法犯罪空间,完成了一系列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探索实有人口管理新办法,坚持“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加强对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深化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实行专项整治,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同比分别下降45%和45.3%。适应网络时代群众工作新特点,加强公安微博、QQ群建设管理,拓展警民互动新渠道。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加强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搭建网上公安局、网上服务大厅等服务群众平台,推广“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模式,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实施管理服务进社区,不断提升边境检查服务水平,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便利。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等30余件规范性文件,完善执法制度。在基层执法勤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配备法制员,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创新警务督察机制,推进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强化监管场所监督管理,集中整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涉案财物管理等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执法资格考试,开展执法培训,提高公安队伍执法水平。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扩大执法公开,提升执法质量效能。
(五)司法行政工作
——监狱工作。2011年通过开展监狱规范化管理,完善监狱管理制度和监管警戒设施,加强狱内侦查和安全检查,推进监狱医疗卫生改革,全国98%的监狱实现了无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重大疫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推广湖南星城监狱、浙江乔司监狱职业技能培训和出监教育经验,26万名罪犯获得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加大教育改造经费、设施、场所投入,落实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教育、1天休息的“5+1+1”教育改造模式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引进社会力量开展帮教工作,提升监狱工作社会化程度,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贯彻《监狱建设标准》,合理调整监狱布局,2011年落实监狱建设和布局调整投资计划48亿元,完成各类房屋建筑206万平方米。推进监狱信息化建设,信息化一期工程地方总投资30亿元,28个省(区、市)监狱局完成了省级网络联通。
——劳教和戒毒工作。开展劳教场所“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隐患整改。推进场所文化建设,强化习艺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教育矫治工作考评,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劳教、戒毒人员守法守规率超过95%。截止到2011年,全国24个省(区、市)成立了戒毒管理局,累计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31万余人。
——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至2011年底,在全国97%的地(市)、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88.2万人,解除矫正48.2万人。总结推广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建设经验,各地共建立社区矫正中心(中途之家)469个,建立矫正小组22.9万个,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44.6万人。创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管理帮教工作模式,健全完善监所与基层帮教组织信息沟通和衔接机制,对164万名服刑在教人员身份进行核查。截至2011年底,全国在大中城市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的过渡性安置基地69个,全年共安置刑释解教人员513265人,帮教514690人。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深化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拓展律师服务领域,引导律师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全年共办理诉讼法律事务231.5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2.5万件。推进法律服务开放工作,2011年批准成立9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新增交通运输部为公职律师中央试点单位。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8万家,律师21.5万人。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和公证工作规范化建设,2011年任命一般任职公证员和考核任职公证员共876名。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公证机构3006家,公证员1.22万人,全年共办理各类公证1076万件。制定《法律援助事业“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推进。各地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对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4万件,接待咨询533万人次。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由1亿元增至2亿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资金由5000万元增至1亿元。截至2011年,共有21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28个省(区、市)成立了法律援助管理工作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1.9万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7.3万余人。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10年、2011年两年内共救助刑事被害人约1.2万人,发放救助金约2.3亿元。
——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司法所建设。2011年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322万次,化解各类矛盾纠纷893.5万件。截至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2.5万个,调解纠纷61.9万件。中央和地方全年累计投入专项建设资金55.5亿元,共新建、改建无房、危房司法所3.6万个,建成总面积558.6万平方米。
——国家司法考试和司法鉴定工作。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共有41.5万余人报名,35万余人参考。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继续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全年有1089个司法鉴定机构参加了2519个项次的能力验证。加强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管,全年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136.6万件。
四、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2011年,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围绕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经费保障等,又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政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一)规范司法行为,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了自由裁量权,解决了适用法律失衡问题,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调解撤诉率大幅上升,其中,各类案件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为90.61%,二审后达到98.99%,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与撤诉结案率为67.3%。深化民事行政执行体制改革,分离执行实施权和审查权,隔离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打破一人负责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执行难”问题逐步缓解。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国70%的执法办案场所完成了规范化改造。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继2010年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后,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指导性案例是对法律适用的解释,不是创制法律。发布指导性案例,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裁判标准的统一。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于发展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更好地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二)强化监督制约,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得到遏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对民事审判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的通知》、《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建立和落实了强化诉讼监督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完善看守所管理和监督,建立在押人员约见所领导、民警、驻所检察官制度,在每个监室设立检察信箱,方便在押人员投诉、举报和控告;全国1935个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与看守所的监控联网,对看守所执法管理活动进行实时监督;看守所等公安监管场所逐步对社会开放,将看守所执法和管理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促进社会对公安监管工作的了解。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对市、县两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本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双重审查程序,提升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质量。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完善人员结构,注意吸收来自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广泛性和群众性;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履职能力;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从制度上解决长期困扰人民陪审员制度深入推进的难题。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些地方试点组成选任委员会协助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先后选任人民监督员3万多人,监督案件3.55万件,并规范监督程序,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发表意见。
(三)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1年中国通过对刑法的重大修改,贯彻了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的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刑法修正案(八)从调整刑罚结构、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大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犯罪的惩处力度、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宽严相济的规定。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从完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刑事和解、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政法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制定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及配套办法,对各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的设置规格,各等级法官、检察官的职数比例,法官、检察官等级与级别升降的条件、程序和纪律监督等作出规定,初步建立了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为推进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打下了基础。根据中西部及少数民族、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缓解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业务岗位人员的“储备性短缺”问题。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推进律师制度改革,明确律师的职业定位,推动律师业健康发展。深化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在前3年招录4.2万人的基础上,2011年又招录1.3万人,为中西部基层政法单位补充了大批人才。
(五)加强经费保障,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加大政法经费的保障力度,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中央政法专项资金逐年稳步增长,并重点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基层政法机关的经费投入。规定政法机关的经费支出与其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不得挂钩,政法机关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做到收支脱钩,罚缴分离,遏制了因利益驱动而乱收滥罚的现象。印发“十二五”期间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案,优先解决基层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特别是解决无房、危房和业务用房严重不足的问题,着力提高基层的执法能力。
五、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监督为主要内容,以执法检查、听取专题工作报告、开展法规备案审查为主要形式,继续加强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促进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国家权力正确行使,保障公民权益。
(一)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检查了食品安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5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其中,对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对这两部法律实施情况开展的第二轮检查。
在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中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已经有20多部法律、40多件行政法规、150多件部门规章,现在的关键是要严格依法办事,解决好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违法成本低,多头监管、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并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源头污染和初加工环节污染的监督管理。
在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从现在起到2030年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20年,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时期。要从社会保障、人口政策、就业政策、产业结构、医疗卫生等方面,及早谋划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举措。当前,要着重解决好社会养老保障区域不平衡、城乡不平衡、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以及社会养老供需矛盾突出、工作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在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高度重视局部地区和领域劳动关系紧张、劳资双方对抗性增加、劳动纠纷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等问题。要认真解决建筑、制造、采矿、服务等部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内容不规范、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劳务派遣中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所占比例不高、集体协商工作中“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双方不会谈”和“重签订、轻协商,重文本、轻履行”的问题等。
在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情况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的主要问题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实施8年,但全国仍有约800万农户没有签订家庭承包合同,有近2100万户承包户没有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些建设项目违法用地,一些地方不依法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权和长远生计没有保障等问题突出;在土地纠纷逐年增多的情况下,相应的调解仲裁体系尚不适应,一些地方仲裁机构没有成立,仲裁经费无稳定保障,仲裁人员缺乏培训。
在检查上述5部法律实施情况的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检查法律实施情况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其中,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并于2011年12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反馈。
(二)对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2010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消防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2011年1—7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1年1—7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旅游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共12个专项工作报告,是历年来听取和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较多的一年。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目的,是确保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决议的正确实施,确保国务院依法行政。
国务院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述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分别研究了整改措施,并就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五五”普法工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0年中央决算、201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消防工作情况等5个报告的审议意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书面报告。如: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提出的意见,国务院印发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进行了清理和规范。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出的意见,国务院决定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包括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并决定推进预算法的修改,加快资源税改革的步伐等。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应着力推动从法律上、制度上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的规范和约束,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审计部门通过提出审计建议等措施,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了2800多项规章制度。审计部门还组织新闻媒体对重大审计项目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公开审计过程和进展情况,全年先后公告了3000多件审计结果。
(三)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宪法规定,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根据这一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2011年,针对制约基层司法能力建设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总结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等,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裁判尺度,提高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针对当前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抓紧完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对已经穷尽司法程序的信访案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基层组织做好救助、教育疏导、息诉息访工作。为确保公正司法,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建议加快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集中统一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分别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基础建设。
(四)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司法解释967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研究。对400件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文物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就业促进、集体合同以及气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主动审查研究,指导地方人大有针对性地进行清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作出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研究。还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了研究处理。
六、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宣布中国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得到全面落实。9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有关工作。在落实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基础上,2011年中国的人权事业继续向前发展。
(一)生命权和健康权保障
——保护侨民的生命安全。2011年初,在埃及和利比亚等国的安全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后,中国政府迅速采取措施,保护中国侨民自危险地带安全有序撤离。1月31日至2月3日,中国政府从埃及接回1800多名中国侨民,包括360多名港澳台同胞;2月22日至3月5日,中国政府分批组织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的35860名驻利比亚中国侨民安全撤离。
——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等犯罪,降低了入罪的门槛,并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为严格保障食品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9个部门联合发出公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禁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惩治危险驾驶,保障生命安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器官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都将受到刑罚处罚。
——惩治非法强迫劳动,完善职业病防治和诊断制度。惩治非法强迫劳动是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内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以及明知他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构成犯罪。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还对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禁止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新标准。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针对公众关注的灰霾天气问题,环境保护部确定了监测PM2.5和臭氧(O3)的时间表: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2016年1月1日,全国各地都要按照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遏制与防治艾滋病,通过《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了“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机制,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放缓,病人病死率有所下降,防治效果逐渐显现。2011年11月,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年)》,强调要坚持依法、科学、全面、有序防治艾滋病,着力提高艾滋病人的医疗救治水平,提高艾滋病人的生活救助、权益保护水平。2011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药品安全规划(2011—2015年)》,明确了“十二五”时期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到2015年药品生产100%符合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财产权保障
——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价格不低于市场价格,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3月,公安部发布《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2011年2月,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要求于5月30日前完成清理检查工作,对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不顾条件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不合理分配资金等行为进行严肃整改。
(三)住房权保障
住房权是适当生活水准权的重要内容。在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中国政府继续调控房地产市场,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房地产市场调控8项政策措施,并决定在部分城市进行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1月,重庆、上海启动征收房产税。2月,北京市政府公布北京房地产调控“十五条”细则,上海、广州、青岛、南京、成都、长春、南宁和贵阳等城市也陆续出台调控细则。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签订《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书》,下达了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任务,并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全部开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在回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时表示,中国保障房建设的目标是到2020年末,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可以住有所居,住到符合文明健康要求的房子中。
(四)社会保障权
截至2011年9月底,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参保人数已达1.99亿,其中领取待遇人数5465.32万,加上地方自行试点,全国已有1730个县区实际开展试点,总参保人数已达到2.35亿,领取待遇人数6694.11万;全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人数为3991万人,比上年底增加707万人。
(五)政府信息公开和知情权保障
2011年6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将中央本级公务用车、公款招待、公费出国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明确5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法院应该受理,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案件”。
(六)特殊社会群体的人权保障
——儿童人权保障。针对社会关注的街头未成年人乞讨问题,2011年2月,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打击组织、强迫、诱骗、拐卖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和解救受害未成年人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7月,中央财政下拨2011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的补助标准分别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人民币180元、270元、360元提高到200元、300元、400元,提高幅度超过10%,补助资金总额为25亿元,共有65.5万名孤儿从中受益。8月,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确定了健康、教育、福利、社会环境、法律保护五个发展领域及各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缩小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差距,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和身心健康水平,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妇女人权保障。2011年8月,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确定了健康、教育、经济、决策与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七个发展领域及各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吸毒戒毒者人权保障。2011年6月,国务院公布《戒毒条例》,规定吸毒者主动接受戒毒不予处罚,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支付报酬,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可追究刑事责任,在保障吸毒戒毒者的人权方面又迈进了一步。
——残疾人人权保障。2011年5月,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制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使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初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等一系列目标、任务和措施。12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与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在北京共同举办《世界残疾人报告》和《社区康复指南》中国发布会,呼吁全社会了解和关注残疾人事务、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七)人权教育
4月,教育部批准在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广州大学分别设立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这是中国首次在高等学校设立国家级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是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相关内容的重要举措。截至2011年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已开办10期人权知识培训班,其中,2011年8月和2011年12月,分别在南京、西安举办了第9期和第10期培训班。
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2011年,中国继续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完善法律制度,提升执法水平,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专利、商标和版权工作
2011年受理专利申请163.3万件,同比增长33.6%。其中发明专利申请52.6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58.5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52.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34.5%、42.7%和24.0%。全年共受理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17473件,同比增长35.3%;受理复审无效请求15695件,同比增长6.2%;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1464件,颁发证书1329件。专利审批质量和能力稳步提高。2011年共授予发明专利17.2万件,实用新型专利40.8万件,外观设计专利38.1万件,同比分别增长27.4%、18.6%和13.4%。发明专利审查周期为22.9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周期稳中有降,分别为4.7个月和2.6个月。复审及无效案件审查周期分别为10.1个月和7.5个月。成立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广东中心等京外中心,专利审查能力建设取得新进展。截至2011年底,中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37件,同比增长39.4%。
2011年,中国商标注册申请1416785件,同比增长32.14%,连续10年位居世界第一。全年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1205529件,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继续保持在10个月之内;裁定异议56829件,同比增长75.14%。截至2011年底,中国商标累计申请量971.2万件,累计注册量665.1万件,有效注册商标551万件,均居世界第一。2011年,国内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2053件,同比增长12.8%,累计已达13297件,位居世界第七,在发展中国家排名第一;国外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在华申请商标注册18724件,同比增长16%,累计已达167025件,连续七年位居世界第一。
2011年,国家版权局制定了《版权执法指导意见》、《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受理、审查、登记、证书、信息统计以及鼓励政策等方面统一规范了全国的作品登记工作,推动版权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迈出重要步伐。全年软件著作权登记量达10.93万件,同比增长33.4%。
(二)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执法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7.5万人次,检查商品250万余件;办理各类专利案件3017起,同比增加65.5%;同期还办理展会期间专利投诉案件1110件;跨部门执法协作623次,跨地区执法协作875次,有效遏制了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
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全国工商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97.8万人次,检查经营户922.6万户,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9.07万件,其中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案件1.38万件,涉外商标专用权案件1.32万件,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件648件。开展抓源头、清市场、打网络、查办大要案等专项行动,各地共出动各类检查人员近70万人次,检查各类印刷复制、出版物批销和物流等企业、场所33.5万家,捣毁、取缔各类窝点、非法摊点6194个,收缴、罚没侵权盗版制品1336万余件。全国公安机关2011年继续开展“亮剑”行动,共破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近3万起,涉案价值超过180亿元。
(三)组织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发布《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组织全国各省(区、市)编发《2010年全国及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择要》。发布《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对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召开内资暨港澳台资企业和外商机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听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疑释惑。组织开展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国际性重大赛会的保障作用。
(四)探索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分类指导,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符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广东中山建立全国第一家专门针对单一行业设立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构建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探索出一条以知识产权推动区域核心竞争力提升的路径。
(五)提升专利行政执法能力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进一步增强,出台《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施行新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有效规范执法办案工作。26个省(区、市)、11个城市发布了专利保护条例,2个省(区、市)、3个副省级城市出台了专利保护办法。泛珠三角、长三角等多个跨省专利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6万件,同比上升37.7%。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各级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在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同时,通过科学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合理确定保护强度,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完善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审判标准,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遏制恶意抢注商标、“傍名牌”等行为。依法审理涉及工业设计、网络作品、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新类型著作权案件,促进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健康发展。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制裁垄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对四批44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著作权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坚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截至2011年底,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82个、45个、46个和43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19个,确定了3个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和基层示范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宣传,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中英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座谈会,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树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八、关于法制宣传
2011年是实施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第一年。一年来,积极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努力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总结“五五”普法工作,“六五”普法全面启动
2011年初,第五个五年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完成检查验收。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公室表彰了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包括65个城市、328个县(市、区)、603个单位、147个普法办、73名法制宣传教育模范、1173名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201名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工作者。5月,召开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六五”普法全面启动。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和行业“六五”普法工作做出安排。全国共举办“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班540多期,培训骨干5.8万人。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还成立了“六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
(二)围绕国家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组织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围绕“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组织开展专项活动17.2万多场次,法制宣传报告会31.8万多场次,开展送法活动56.3万多场次。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与维权、信访、投诉、调解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全国共组织维护稳定专项法制宣传活动22.8万多场次,开展重点地区、特殊人群法制宣传9.2万多场次,开展学校周边法制宣传31.5万多场次,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组织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主题宣传活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晚会等。以“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主题,在全国组织开展了“12?4”系列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文艺作品创作汇演、法制书画摄影图片展、法制故事会,建立普法教育基地、法制宣传教育公园和普法广场等,激发广大群众学法的积极性,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三)继续组织实施“双百”活动
2011年,已连续组织5年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即“双百”活动,以“十二五”规划的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管理创新,以及在政法机关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等为主要内容,共组织报告会374场,直接听众34.5万人。2011年,“双百”活动第一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一国两制”为主题,在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机构和中央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机构中举行了多场报告会。“双百”活动组委会还组织内地法学家分别与香港、澳门的法律界进行了法学交流。
(四)发表《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
2011年6月,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撰写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0)》发表。该报告从立法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工作,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人权的法治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等11个方面,全面介绍了中国2010年法治建设情况。
九、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2011年,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事业继续繁荣发展,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关于法学教育
中国是法学教育大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学教育正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11年11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求经过10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以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为突破口和着力点,分类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通过建设120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实施高等法律院校选派1000名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法律实务部门选派1000名法律工作者到高等法律院校任教的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的“双千计划”,建设100个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共享共用的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法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措施,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改革法学学位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以实现法学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确立法律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并重、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兼顾的理念,坚持推进法学学位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科学设计不同层次法学学位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强化法律共同体职业的伦理与社会责任,逐步把法学学位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与国家的司法考试和政法部门的职业化培养衔接起来,建立健全以硕士研究生教育为主学位的法学学位体系,完善法律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实现法学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一些法学院校以此进行了试点,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推行学生国际化战略,中国政法大学实施“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开办“三三制”(指法学本科教育在第3年结束后、从第4年开始分流,选拔少数优秀本科生,连续接受3年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最终获得硕士学位)法律职业教育精品班等,初步取得了好的效果。
(二)关于法学研究
2011年,中国的法学研究事业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形成了一批有水平、有价值、有创新的研究成果。
——法学各学科研究继续取得进展。宪法学围绕“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重点研究了辛亥革命百年与宪政历程、宪法学的专业化与中国化、财政立宪主义价值、中央与地方关系、“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等问题。法理学重点研究了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转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法理学观念更新、实践法理学构建、法治与善治、深化司法改革、法律论证理论等问题。行政法学围绕“行政法的实施与强化社会管理的行政法问题”,重点研究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主体理论变迁、行政强制法实施、社会管理法治化与社会矛盾化解、行政调解工作体制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等问题。民法学针对民法典立法、人格权法立法、物权法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民法方法论及民法基本理论等展开研究,并参与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论证等法律实践工作。商法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商法发展”为中心,重点研究了商事立法完善、商法与民法差异性、公司企业法与治理改革、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完善与投资者的保护、票据法银行法修改、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的司法疑难等问题。经济法学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经济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为主题,重点研究了经济法基本理论、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市场运行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以及涉外经济管制法等领域中的问题。知识产权法学围绕“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修订与完善”,对知识产权国内外立法进展、知识产权前沿问题及热点问题、专利法等法律的修订与完善等展开研究。社会法学围绕民生保障与社会法发展,重点研究了社会法基础理论、劳工权益保障与集体劳动关系规制、劳动争议与雇主责任、医疗卫生法制与职业病防治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护与救助弱势群体等问题。刑法学深入探讨了社会管理创新模式下的刑法观、犯罪观、刑罚观以及刑事司法理念的发展转变,并围绕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重点研究了修正案中刑罚裁量制度、死刑制度、刑罚执行制度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危险驾驶、食品安全犯罪等几个有较高社会关注度罪名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诉讼法学的研究重心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学重点研究了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调解诉讼对接程序、证据制度、监察监督制度、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公益诉讼以及恶意诉讼等问题;刑事诉讼法学则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重点研究了辩护制度、证据规则、强制措施、特别程序的构建以及审判程序的修改与完善等问题。国际法学重点研究了国际金融秩序的改革与发展、灾难处置与国际法、难民与移民、国际刑法的发展、气候变化与发展、武装冲突与国际法等问题。国际私法学围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颁布实施后的理论与实务,重点研究了适用法的一般规定、国际统一实体法、婚姻家庭、海事、诉讼与国家豁免等问题。国际经济法学积极探讨国际经济合作新模式,重点研究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与国际贸易法发展、区域经济合作贸易、国际商法理论与变革、外资并购、人民币汇率、主权财富基金、低碳经济的国际合作等问题。中国法律史学围绕“辛亥百年与法制变迁”,重点研究了辛亥革命一百年来的法制观念、宪政历程、立法司法、法制人物和民族法制等问题。外国法制史学围绕“公法与私法的互动”,重点研究了公法与私法的起源和界分、公法的私法化、私法的公法化以及公法与私法的中西比较等问题。
——法学重大专项课题研究等进展顺利。中国法学会组织实施的“十大专项法学研究规划”中的十个专项研究项目,全部通过中期检查,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法学会2010年招标立项的法学研究课题,70%已经结项,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2011年又有188项法学研究课题通过招标立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也顺利完成招标工作,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本质特征和完善途径研究,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社会协商机制的法律建构研究,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与监管制度创新研究,法律文明史,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研究等课题研究全面铺开。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确定的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民国时期中国政府维护南海主权的档案资料整理与研究,“东京审判”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岳麓秦简与秦代法律制度研究等均顺利启动。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国法学会举办了“社会管理创新法治论坛”和“社会管理创新与中国法治发展”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中国社会科学院举办了“中国社会科学论坛——依法治国与社会管理创新国际研讨会”。由地方法学会主办的长三角法学论坛、环渤海法治论坛、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西部法治论坛、东北法治论坛和泛珠三角法治论坛,也都突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个主题。
——评选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为繁荣法学研究,激励更多优秀法学研究人才与成果脱颖而出,继2008年开展第一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以后,中国法学会于2011年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软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唤软法之治》等24部专著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等33篇论文获得“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调整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2011年,原属司法部主管的10个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的法学社团移交中国法学会,原中国法学会已经成立并已开展活动的研究会也开始了依法注册登记的工作。全国性法学社团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将有利于全国性法学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有利于各法学社团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十、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1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向国际社会表达国际法治相关领域的立场和观点,努力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增进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参与国际立法,履行国际义务
——在国际海洋法方面,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等海洋法领域的重要国际会议,阐述中方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在6月举行的第21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大使王民发言表示,中国政府支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严格按照《公约》及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希望外大陆架划界平衡处理沿海国合法权益和国际社会整体利益。
——在国际反恐法方面,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大反恐特委会届会等反恐国际立法会议,支持制定一项综合性反恐公约,以对国际社会面临的新反恐形势做出回应,并完善反恐国际法律制度。中国政府将继续本着合作和建设性的态度参与联合国制定《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希望公约的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尽早获得通过。
在地区反恐立法层面,中国政府继续推动与周边国家缔结打击恐怖主义的双边条约,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下的区域反恐机构和相关法律文件开展合作交流。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3月,首次中日韩三方反恐磋商在韩国举行,三方就当前国际和地区反恐形势、打击索马里海盗、网络安全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加强三方反恐务实合作达成多项共识。
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从法律上界定了恐怖活动及其组织和人员,明确了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和组织力量,完善了涉恐资产冻结机制等。这是中国首次就恐怖活动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对参与国际反恐立法和开展国际反恐斗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加《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履约审议机制谈判。5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履约审议机制政府间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维也纳举行,会议讨论了审议机制职权范围、指导方针和蓝图草案,通过了草案一读和报告,决定就遗留问题继续进行讨论。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讨论,主张履约审议机制的建立应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履约审议机制应体现“不干涉内政”的原则。
——参加网络安全国际立法活动。1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所设打击网络犯罪问题政府间专家组首次会议在维也纳召开,会议审议了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以有效打击网络犯罪活动等议题,并决定继续研究如何强化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和规则等问题。中国代表团出席专家组会议,参与会议各议题的磋商,表明了中国作为网络犯罪受害国,积极支持并参与有关国际合作的立场。11月,参加英国主办的网络问题国际会议,系统提出网络空间的五项原则:网络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均衡原则、和平利用网络空间原则和公平发展原则。
——在难民法和人道法方面。12月,中国代表在纪念《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通过60周年部长级会议上表示,《公约》在推进难民保护和人道主义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方主张加强冲突预防与解决机制,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发展,根据形势变化逐步完善难民保护机制等。30多年来,中国政府严格履行《公约》义务,克服各种困难,向近30万印支难民提供了有效保护。在利比亚人道危机中,中国政府迅速、高效撤离了在利的3万多名中国公民,并协助撤出了来自希腊、意大利等12个国家的两千多人。中国政府将继续建设性地参与难民问题的国际对话,加强与各国交流与合作,推动难民问题的持久解决;并将根据中国国情及立法进程,加快推进难民立法。
——中国代表团参加了10月在摩洛哥举行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届缔约国大会,中方代表团在大会上介绍了中国为全面、认真履行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并与其他缔约国分享了中国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经验。同时强调公约的权威应该得到维护,要坚持各国本着打击腐败的共同政治意愿,切实履行公约义务,扩大国际合作,创造廉洁法治环境,使腐败分子无处逃遁。
——在国际人权条约谈判和履行方面。2月,中国派团出席《儿童权利公约》来文申诉程序任择议定书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下半期会议,积极参与草案的磋商,并在人权理事会第17次会议和第66届联合国大会上参加协商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申诉程序的任择议定书》。9月,中国就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起草的《对〈禁止酷刑公约〉第14条的一般性意见》(工作文件)向委员会提交中国政府评论,对“受害人”及“补偿”的定义、缔约国的民事赔偿义务、实现获得补偿权利的障碍等内容提出意见。12月,中国完成撰写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七、八期合并报告。此外,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发起的“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进程”,5月,中国派员参加人权高专办公室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就人权条约机制改革阐述中国政府的立场和主张;11月,中国向人权高专提交对该进程的书面意见,就改革的方向、方式方法和具体事项提出建议。
(二)开展司法协助工作
——2011年,共收到美国、法国、俄罗斯、白俄罗斯、泰国、日本、巴西、秘鲁等30多个国家依约向我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251件,向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日本、南非、委内瑞拉等7个国家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8件。
——中美执法合作对话迈出重要步伐。5月,中美双方代表举行了执法合作对口磋商,这是中美首次在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就执法合作举行磋商。双方着重就中美执法合作的现状、未来发展等全局性问题以及在反腐败、禁毒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合作深入交换了意见,形成了不少重要共识。双方同意在2011年中美联合声明精神和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有关共识指导下,相互尊重,继续推进务实合作,建立与两国合作伙伴关系相适应,并且长期、稳定、可持续的执法合作关系,造福于两国和两国人民。
——加强区域警务和国际执法合作。7月,涉嫌特大走私案的赖昌星被加拿大遣返中国。自1999年逃亡加拿大后,赖昌星以多种理由逃避法律制裁。加拿大联邦法院2011年7月作出裁决,否决了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赖昌星被遣返,树立了中加执法合作的典范。9月,中国警方联手台湾地区和东盟8国警方采取集中统一行动,成功摧毁了两个特大跨国跨两岸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828名,总涉案金额2.2亿元。
——11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第九次会议在华盛顿举行。双方讨论了两国在打击网络犯罪、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知识产权刑事执法、追逃、遣返非法移民、打击偷渡等领域的执法合作问题。
——中美警方首次联合打击跨国网络淫秽色情犯罪。8月,中国公安部与美国警方联合摧毁在全球拥有1000多万名会员的最大中文淫秽色情网站联盟——“阳光娱乐联盟”。该案是两国首次通过联合行动破获的跨国网络淫秽色情犯罪案件。
——此外,中国在国内大力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国际合作,2004年至2011年,中国公安机关共协助40多个国家调查网络犯罪案件700多起,并按照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及时向请求国提供司法协助。
——2011年,中国分别与爱沙尼亚、阿联酋、马耳他互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批准书,与阿根廷互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批准书并签署了互换批准书证书,完成了《中国和澳大利亚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生效程序。中国与有关国家分别举行了谈判,就《中国和阿根廷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波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波黑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波黑引渡条约》、《中国和英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草案内容达成一致。中国与泰国完成了《移管被判刑人条约》谈判并正式签署该条约。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三)围绕气候变化、陆地、海洋等问题的协商谈判和对话交流
——1月,中英首次海洋法磋商在伦敦举行,双方就国际海洋法法庭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机构工作和海盗等海洋法热点问题交换了意见。5月,第二轮中美海洋法与极地事务对话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就共同关心的海洋法与极地事务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
——4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第14次会议和《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第16次会议在泰国曼谷召开,中方代表团发言强调,《京都议定书》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基础和重要里程碑,是当前唯一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减排协议。任何抛弃议定书、否定第二承诺期和拖延谈判的做法,都不利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方希望各方带着更多诚意,展现更多政治意愿,显示更多灵活,共同推动谈判在“巴厘路线图”授权基础上取得积极成果。
——11月28日至12月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召开,中国代表团在会议后第一时间发表声明,指出德班会议取得了五大成果,但还有“更多工作”需要完成。就会议的结果而言,中国认为,一是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授权,坚持了双轨谈判机制,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二是就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问题作出了安排;三是在资金问题上取得了重要进展,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四是在坎昆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适应、技术、能力建设和透明度的机制安排;五是深入讨论了2020年后进一步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并明确了相关进程,向国际社会发出积极信号。但同时指出,德班会议未能全部完成“巴厘路线图”谈判,落实坎昆协议和德班会议成果仍需时日。各方在有关2020年后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上还需要做更多工作。中方并表示,发达国家在自身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的政治意愿不足,是影响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最主要因素。
——7月,2011库布其国际沙漠论坛在内蒙古举行,中国强调荒漠化是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气候变化与荒漠化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防治荒漠化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减轻贫困,加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作为《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十分重视荒漠化防治工作,经过不懈努力,中国的荒漠化面积连续十年呈下降趋势,防沙治沙取得了显著成效,获得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扬。
——2011年是《南极条约》生效50周年,6月20日至7月1日,第34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中国代表团在发言中肯定《南极条约》在维护南极和平、促进南极科学研究与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强调协商与合作精神是《南极条约》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解决南极各种挑战的根本途径。
——8月,中国与老挝两国代表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国和老挝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和《中国和老挝关于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从而为今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两国边界管理和口岸事务的协调与合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8月29日至9月7日,中俄国界第一次联合检查筹备组第九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中俄双方就《中俄国界第一次联合检查委员会条例》等七份联检法律技术文件完全达成一致,讨论制定了联检工作计划。
——9月和11月,中国参加了两轮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决议非正式磋商,积极参与有关决议草案的谈判,使决议内容反映我国相关政策主张。
——10月,中国与越南两国代表在北京正式签署《关于指导解决中国和越南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该协议显示了中越两国致力于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和解决海上争议的共同意愿和决心,对推动双方海上问题谈判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10月和11月,中国分别与芬兰和丹麦在华进行北极事务双边交流,就各自对北极问题的原则主张、北极开发与合作等问题交换意见。
(四)对外法学交流取得新进展
5月,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办了“欧亚法律大会”第五次会议暨第三届“中国—亚欧法律合作论坛”,来自中国、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10多个国家的650多位代表围绕“法律与现代化:重点与战略”的主题,就中国与欧亚地区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现代化,国家间经济、金融、税务与关税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宪法的现代化,欧亚法系的形成及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8月,在中国北京举办了亚洲国际法学会第三届双年会,国际法院院长和法官、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及欧美等地区和国家国际法学会负责人等300余位代表出席,会议以“亚洲与国际法:一个新时代”为主题,就人权与主权、国际刑法、海洋法和气候变化等多项议题进行了研讨。
9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办了第五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来自中国和东盟10国的300多位代表出席。论坛以“合作共赢”为主题,重点研讨了条约纠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服务及贸易投资的现状与未来趋势,自由贸易区法律服务自由化等问题。
10月,在中国西安举办国际宪法学协会圆桌会议,来自世界各地的100多位宪法学者围绕“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的主题,就社会保障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规定和具体实施过程进行了深入研讨。
10月,在蒙古乌兰巴托举办了第三届“东北亚法律论坛”,中国、蒙古、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法学、法律界的10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东北亚国家间经贸合作的法律环境”的主题进行了研讨。
(五)空间法治领域工作
——参与空间活动领域法律规则的制定。2月,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参加在罗马举行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空间资产特定事项议定书》的草案起草工作。会议在以往草案的基础上形成了2011年草案,并预定于2012年2月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供各国签署。该议定书将对空间活动的商业化和融资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签署有关双边合作的协议。4月,中国和乌克兰签署《中乌两国政府关于成立中乌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在中乌合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后,双方签署了《中乌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9月,中国与欧洲空间局签署《关于测控网络及操作相互支持的协议》。
——在国际组织中表明中国的立场。6月,中国代表团在维也纳举行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54届会议上,表明了中国的外空立场,并特别提出了实现外空包容性发展的新主张,强调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和外空法治建设。9月,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理事会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会议。对于已拥有8个成员国的该区域性空间组织,中国代表团希望其吸引更多国家加入,推动组织发展和项目合作,促进亚太组织在国际舞台上更具影响力。
——12月,中国政府发布《2011年中国的航天白皮书》,表明了中国在国际空间交流与合作中的基本政策,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活动,指出了未来五年国际合作的重点领域。
结束语
2011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新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中国共产党将召开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新的一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完善这个体系,如何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如何把法治建设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上,将是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更加紧迫和现实的任务。中国将在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继续改进和加强,以回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期待2012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新的辉煌。
附 录
一、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目录(1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
二、2011年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目录(26件)
1.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土地复垦条例
6.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7.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8.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9.个体工商户条例
10.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
11.戒毒条例
12.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1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14.烈士褒扬条例
15.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16.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7.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18.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19.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20.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2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24件)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四、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五、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5件)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