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答疑汇总(民法)
//www.law-lib.com 2012-9-5 9:14:05 来源:法律教育网
问题1. 业主委员会或业务大会可以做为被告,但可否做为原告?
解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原告资格。
问题2. 本人不是法本生,第一次接触民法,我在4月份的时候花了近一个月的时间,把民法课党笔记细读了一遍,当时基本也能弄懂,接着一个多月的时间在复习其它法,现在再拿回民法书,基本上只能想起每章大概是讲什么内容,各种规定忘的差不多了,跟看新书差不多。于是我没再看书,跟着听了一遍老师讲的课,但是老师都是挑重点讲的,有的一带而过,所以我现在很纠结,倒底是再看一遍书效果好呢,还是从现在起做题,通过做题提高呢?请老师指点。我现在基础感觉不扎实,基本上看到一个题很难运用到具体的法条上去,只能凭着感觉选。
解答:您好,对于您现在的情况,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时间安排,看看能否抽出时间来再看一边,如果不能,我建议:您可以根据听老师讲授之后,再根据讲义去反馈课堂笔记中的重点知识。民法确实是一门比较注重理论跟体系的学科,所以,您可以根据自己总体的复习进度,适度挤出时间来挪到民法上。
问题3. 老师您好,请问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可否要求违约金。 违约金下第二行有一句话:…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时,才适用赔偿金。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能够要求违约金?
解答:您好,违约金的性质是约定,而损害赔偿金是法定,只要有损失的存在,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即可主张损害赔偿金,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是不能够要求违约金的。
问题4. 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的第11条和第12条区别
解答:如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由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介入,单独实施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适用第11条的规定。
如果每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适用第12条规定。即只要其中有某个行为,如果没有其他行为的作用,就无法造成全部损害,则应当适用第12条规定,不得适用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具体地说,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大小的确定,可以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问题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问该条是否有顺序要求:必须先变更监护权,然后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人提起离婚诉讼?
解答:必须先变更监护关系,因为在变更前其配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变更后取得监护人资格的才有权利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6. 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登记。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是:买卖房屋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什么合同都无效了,房屋所有权还是已经转移了?
解答:甲实施的是无权处分行为,后也没有得到乙的追认,但丙作为善意第三人仍然善意取得房屋。丙完全符合《物权法》第106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问题7. 生活中,比如公司举行一次比赛,单位人员拿着录像机或照相机来录或照比赛的过程(没通过本人同意或者说就没告知本人要录像或照相),属于侵犯肖像权吗?如果录下来后,也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就上传到网上,是侵犯肖像权吗?如果经过了公司同意(只是公司领导同意)再上传是侵犯肖像权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如果只是单位搞活动为了纪念而进行录像或照相不应认定为侵犯肖像权,因为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专有权利,只有本人同意才可实施一定行为,单位领导没有支配他人肖像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