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答疑汇总(经济法)
发布日期:2012-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7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以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您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保留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权利,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2.劳动法中,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仲法说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那么用人单位到底有没有诉讼的权力?
解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据本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所以,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都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即只有在本法第47条规定的情形中,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在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有诉讼的权利的。
问题3.考试时,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按40小时还是44小时
解答: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