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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叛逃罪
发布日期:2013-0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时空环境必须是履行公务期间。 

3.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并对第二款的表述做了调整。

原有刑法条文是:“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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