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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同法(总则)解读之一
发布日期:2013-01-20    作者:徐涛律师
一、什么是合同与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第二条)
    私有财产的概念是自古就有的。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念的确立则是人类进入市场经济社会的一大前提。
    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在现代被称为物权法或者财产法。

    继私有财产之后,必然产生交换。
    人们就私有财产进行交换的合意就是最初所谓的合同。
    在市场经济社会,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础上,
    保护私有财产在市场上通过合同进行交换的基础性法律就是合同法。
    因此合同法历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至于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是不是广义的合同,在国际上,特别在学界争议很大,
    这些法律关系也被排除在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之外。

二、合同法的平等、自由原则(第三、第四条)
    市场经济以前的社会,一般被统称为身份社会,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上是不平等的。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之后,根据天赋人权的理念,每个人生而平等。体现在财产保护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每个人的财产无论多少,都同样受到平等、神圣的保护。因为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就自己的私产进行交换还是不交换,和谁交换,以什么样的条件进行交换,就成了每个私有财产所有人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了。

三、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第五条)
    每个人以什么样的条件和别人进行交换,在英美法国家这就是所谓的“对价(consideration)”理论。这就涉及到公平原则了。在英美法国家,一般认为,没有对价的合同不是合同。比如,我给你一百万美元,但是我不要你任何回报,这个不是合同,在美国这个叫赠与(gift),赠与合同不是合同,不受合同法保护。但是在我们国家,赠与合同也是合同,同样受合同法保护。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里就不展开了。
   但是如果我用一百万美元换你一头羊,行不行呢?可以的,只要双方当事人认为“公平”就可以了。所谓对价,consideration,就是合同双方认为公平的交换条件,这个就是对价。我们国家的合同法也算是部分引进了这个原则。以前这个原则称为“等价、有偿”原则,什么叫“等价”,什么叫“有偿”,大家各有各的判断(consideration),所以不如叫“公平”原则比较好。

四、合同法的诚信原则(第六条)
    合同签订以后,如果合同签订的任何一方可以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合同,那么合同就毫无意义了。所以合同必须履行,而且必须依照约定严格履行,这个就是所谓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

五、合同法的遵纪守法、公序良俗原则(第七条)
    既然签订合同是自由的,那么我给你一百万美元买你的肾,买你的女儿,行不行呢。不行。当然不行。合同的签订不可以违反法律,不可以有违社会良好风俗。这是合同自由的外延限制。

六、合同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第八条)
    我签订了合同,可是我就是不愿意履行怎么办呢?可以的,但是你必须承担合同不履行的法律责任。谁不履行合同,你就拿起合同法武器,去告他。你不知道怎么告?那你就找我们——律师帮忙,当然,我们的帮忙是收费的——收费就要签合同,签合同就必须遵循“平等、自由、公平、诚信”的原则。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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