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法总则解读之四:合同的履行
发布日期:2013-01-20    作者:徐涛律师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和履行(第六十一、六十二条)
1、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执行(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四、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五、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六十七至六十九条)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 丧失商业信誉;
④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七、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八、债务的提前履行(涉及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九、债务的部分履行(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十、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十一、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七十四、七十五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权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十二、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