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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诉讼、违法调解如何监督
发布日期:2013-01-20    作者:110网律师
 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凸显期,一些人滥用诉讼权利,进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通过诉讼和调解去实现非法目的;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徇私舞弊、严重违反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树立民事诉讼诚信原则,规制恶意诉讼,加强对民事诉讼调解的检察监督,非常必要。要准确理解民诉法新增的如第112条、113条的规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多措并举,强化对恶意诉讼、违法调解的监督。

  一、加强立案监督,预防“病从口入”。在立案阶段,法官就要从立案条件上严格审查诉讼主体、起诉证据等要素,把好立案关。对为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提供便利条件的法官要加强监督,尤其对诉前调解的案件,要加大监督力度。

  二、加强对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审查,对发现有恶意诉讼、违法调解情形的申诉案件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在审查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入手,重点审查以下几点:一是程序上是否合法,是否保证了当事人行使调解的诉讼权利。例如当事人本人是否到庭参加了调解;由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的,是否有当事人的委托并进行了特别授权;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否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调解;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是否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其签字是否真实;调解书是否送达本人,代收人是否当事人指定的人。二是实体内容是否合法,调解书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显不对等,有无明显偏袒一方、严重显失公平的现象。不利的一方在调解过程中,是否受到了对方当事人或法官的胁迫、恐吓或欺骗,调解书的内容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在审查恶意诉讼的案件中,应从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出发,重点审查以下几点:一是审查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有其他不正当目的,是否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企图,在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恶意诉讼中,审查有无生效的法律文书或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二是审查当事人客观上有无恶意串通行为、有无滥用诉权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如在离婚诉讼中,是否有为了多分得财产而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况。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诉争的标的是否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诉争的标的物是否为共有物,是否追加其他共有人参与了诉讼。三是审查诉讼行为是否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了侵害(不以结果的实际发生为要件)。四是审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必然联系等等。总之,要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关键。另外,应审查是否存在因审理案件的法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而导致的恶意诉讼和违法调解的情形。

  三、加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审判人员违法向检察院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检察院应当视情况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大对恶意诉讼当事人的处罚力度。民诉法规定,对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要积极审查,一旦查明系恶意诉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视情节轻重对恶意诉讼人实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检察院要加强对法院落实强制措施情况的监督,既不能使恶意诉讼人逃避追究,又要防止此项权利被滥用。对构成犯罪的恶意诉讼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积极参与或唆使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视情节轻重建议司法部门给予吊销律师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支持受害人(国家、集体或个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诉法的新规定,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项制度。对起诉确有困难的受害人,检察院应当提供法律帮助,支持受害人起诉。

  六、拓宽监督渠道,建立联动和长效机制。一要加强检察院民行部门与控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从检举揭发等控告申诉材料中发现恶意诉讼和违法调解案件,作出相应处理。二要加强民行部门与反贪、反渎部门的联络,建立双向移送机制。三要建立和加强与法院的信息共享和及时通报制度,实现法院的调解书、对恶意诉讼等妨害诉讼的处罚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检察院的抗诉书等信息共享。四要建立与公安部门的联动机制,打击妨害诉讼、伪造证据、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作者:程建玲、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来源:法制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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