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能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
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对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列举了七种情况。第十六条同时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该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废止,理由是“已被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代替”。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罚款”。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可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建立罚款制度,因为这里有个前提,即“依法”。“依法”,即除了在程序上要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4条“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以及“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等规定外,在实体上也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均因为违法而无效。据此可以明确,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能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