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帮孙女拔河比赛 幼儿园为老人受伤
年近六旬老人在幼儿园帮小孙女参加拔河比赛时受伤,幼儿园是否应担责?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陈忠秋(化名)是一名小学老师,今年已年近六十岁,某天因为小学放假,所以他特意到桃源县陬市镇某幼儿园看望孙女,并参加了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不幸的是,在拔河比赛中绳子被拉断,导致比赛双方多人摔倒在地,原告陈忠秋被摔成骨折。尔后,原告陈忠秋在医院治愈后与被告某幼儿园协商要求赔偿,但未达成一致,于是原告陈忠秋将某幼儿园告上了桃源县法院,请求判令某幼儿园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共计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某幼儿园组织的亲子活动不包括拔河比赛项目,但是被告某幼儿园并未禁止拔河比赛的进行,并且提供了绳索,因此被告某幼儿园应承担责任;同时原告陈忠秋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作为一个年近六旬的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考虑到自己的身体情况,在拔河比赛中的意外情况也应有预料。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由被告赔偿原告4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