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0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年仅5岁的小朋友黄某在某幼儿园老师的安排下排练“六一”节目时,跌倒在地板上受伤致右腓骨远端骨折。事发后,某幼儿园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就其它相关费用的赔偿黄某家长与某幼儿园协商未果。
【代理经过】
2010年12月,杨春赣律师接受黄某母亲的委托,就相关赔偿事宜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杨律师提出,黄某年仅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当天黄某系受被告某幼儿园老师的安排排练舞蹈节目,排练时因老师疏于管理,未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致黄某跌倒在地板上导致右腓骨远端骨折。受伤后,当班老师也未认真查看黄某的伤情并及时告知家长,致黄某未能及时送医治疗,给黄某身体和幼小的心灵都造成了极大的伤痛,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某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该案经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又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幼儿园对黄某受伤表示歉意,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6000元(不含之前已付医疗费),黄某如有后续治疗可再另行主张,案件受理费由某幼儿园负担。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