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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幼儿园受伤园方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1-07-06 作者:
王振兴律师
我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因老师看护不善,腿部骨折,现已住院半个月之久,但幼儿园至今未付医药费,请问幼儿园方面是否应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与幼儿园协商赔偿,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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