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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生放学路上溺水死亡,学校与监护人各承担50%
发布日期:2010-12-29    作者:陈素芳律师
简要案情:家住邻水的冯某、蒲某(户籍地:重庆万盛)的四岁儿子冯豪在邻水县的某乡学校上幼儿园。冯豪一般情形下,均是自己一人上下学。学校并未建立幼儿接受交接制度。冯豪有一次在回家的路上,一人爬进了邻水某村所有的饮水池里玩耍时,不幸溺水死亡。冯、蒲便委托邻水某镇上法律服务所的一法律工作者河某为其办理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认为冯、蒲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与学校达成了接送交接的约定,且为在举证期限内举示相应法律依据证明学校有接送交接的法定义务,遂驳回了其二人的诉讼请求。陈素芳律师接受冯、蒲的委托,担任其二审代理人。
陈律师代理观点:1、原审法院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上明确规定的“”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接受交接、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学生离校及时通知监护人,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的“接送交接、通报、告知义务”这一系列强制性规定而不顾,而荒唐作出须监护人与学校达成一致的书面约定才能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认定,实属于法无据。2、原审法院作出对该案适用及参照的法律法规由上诉人冯、蒲承担举证责任的认定,很明显,该认定将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证据规定》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与法律依据混淆。
审理结果:判决学校对冯豪之死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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