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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发布日期:2013-01-15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开立信用证[Application for Issuing a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业务进行程序中的一项主要环节,是整个程序的开始环节。销售合约签定后,如结算方式在合约中订明为信用证方式,进口商应按时向其银行申请开立以出口商受益的信用证。申请开证的进口商称开证申请人,接受申请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称开证银行,接受该信用证的出口商称受益人。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是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的依据。开证申请书一般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包括:(1)受益人的完整名称和地址。(2)信用证的型式,如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3)金额和币制。(4)信开航寄或电开。(5)以议付、承兑或付款方式结算。(6)可转让或不可转让。(7)是否要汇票,付款人名称及汇票期限。(8)要求提供的单据情况。(9)货名、规格、数量、单价及贸易条件。Q 0)装货地及目的地。(11)可否分批,可否转运。(12)装运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等。这些内容应完整、精确。第二部分是进口商对开证银行的声明或具结,用以明确双方责任,其内容主要为开证申请人承认:(1)在没有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有所有权。(2)开证行可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对伪造单据,货单不符等,银行并不负责。(3)单据到达后,如期向开证行付款赎单。(4)银行对电报传递中的差错或单据在邮递中遗失,不负责任。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根据银行的规定,应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并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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