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8日早上7时许,江西省景德镇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李某驾驶一辆昌河牌小货车在浙江省宁波市市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谢家俩兄弟受伤,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家俩兄弟一位经门诊治疗康复,花费医疗费近2000元;另一位右锁骨骨折住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出院后,医院建议休假三个月,并且要安排人员护理。
因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谢家兄弟向当地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赔偿谢家兄弟所花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费9800元以及近千元的案件受理费,合计约3.8万元。
李某支付了上述费用后,因肇事车辆在2004年12月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无过失责任险,2006年1月26日,他拿着该起交通事故赔偿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不同意理赔其承担的诉讼费、护理费和部分后续治疗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近日,珠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中双方争执的焦点为:李某赔偿给受害人的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是否应该理赔;另外,保险公司认为赔偿金额未经保险公司事先确认,不能作为理赔定案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医疗说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此,本案中李某支付给受害人的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李某保险赔款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