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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样板房”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发布日期:2013-01-11    作者:黄文坚律师
摘要:“样板房”一直以来都是开发商吸引业主购房的“王牌”和“利器”,身边好多的朋友甚至说,本来只是看看,结果样板房实在太漂亮了,所以就买了新房,而且开放商的销售人员对样板房里面的装修也会来一个“大粉饰”
  “样板房”一直以来都是开发商吸引业主购房的“王牌”和“利器”,身边好多的朋友甚至说,本来只是看看,结果样板房实在太漂亮了,所以就买了新房,而且开放商的销售人员对样板房里面的装修也会来一个“大粉饰”,所以,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够买欲望!可是实践当中,很多的业主在付钱买了楼以后,在实际收楼的时候发现,拿到手上和样板房里面的“天壤之别”,大呼上当,这个时候业主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日前某市某楼盘的业主就因为开放商忽悠业主带“6000”元的装修与实际交付的不符,集体抗议,甚至酿成有人“跳桥”的惨剧,就这一事件,再次把开放商“样板房”挂羊头,卖狗肉这一行业潜规则浮上水面,成为大家热议的焦点!
  就此事件,黄律师指出:关于样板房,建设部有《《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居室装修质量首先应表现在样板间,样板间要真实地反映装修档次和装修施工质量,交付给购房者的装修质量,不应低于样板间的质量水平。作为装修质量的衡量标准,样校间在购房者入住之前不宜拆除。因此,样板房理应作为业主收楼的依据!另外开放商广告宣传里面的“6000”元,属于邀约,即属于购房合同的一部分,理应获得法律的支持!但是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里面明确说明了该宣传只是参考,样板房也只是参照,都不作为最后交楼的标准或者依据,如果开发商玩这样的文字游戏,则给业主维权带来了难度。
  另外,《购房合同》里往往会对适用的装饰材料只是做一个范范的约定,而且会有开发商可以选择同等材质或者规格的材料这样兜底性的条款,也都是为其在开脱责任!如果业主发现实际收楼的装修和样板房不一样,也只能要求开发商更换或者支付差价的2倍!
  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开发商违法成本低,能发现问题的业主是一部分,而且能站出来维权的业主是少数,大不了就是更换,那至少解约下来的成本还可以继续投入在其他的方面,所以开发商何乐而不为呢?第二,业主维权意识差,维权成本高!一般的业主看差别不大,为了不影响搬新家的心情也就勉强接受了!而且还担心投诉引起开放商的不满,将来小区的物业会来报复,更何况找律师,做鉴定,打官司,耗时,耗财,耗神,因此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去维权!
  因此,目前一方面希望政府能出台更加详尽的规定来更好的保护广大业主,而另一方面业主要多从自身出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1)尽量将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和广告宣传一起写入合同(2)将交付楼房的标准是否完全参照样板房以及具体装修材料和规格做一个详细的约定。这样才能尽可能的避免纠纷,预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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