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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征地补偿款应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3-01-11    作者:张静律师
该征地补偿款应归谁所有
 
 
【案情】
        宾阳县宾州镇蒙田村委会蒲村第二村民小组在1981年实行联产责任制时,将多坟岭耕地按人均0.033亩落实到农户,张华户6人分得0.198亩,由于张华户承包的耕地是最后丈量,对最后剩余的0.952亩耕地,村民小组决定不落实到各户,暂由被告张华户管理耕种。 2009615日,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贮备中心征用该村的多坟岭耕地,张华户将由其管理的0.952亩耕地的征地补偿款36176元占为已有。村民小组要求张华户返还但遭到拒绝。20101月,蒲村第二村民小组将张华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征地补偿款36176元。
 
【争议】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征地补偿款应归谁所有有两种不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征地补偿款应归蒲村第二村民小组所有。因为该被征地所有权仍是蒲村第二村民小组。
      另一种意见认为:征地补偿款应归张华户所有,理由被征用的0.952亩耕地是张华户常年管理,他是该土地实际使用者,该土地收益已经作为该户主要生活来源,因此该补偿款应给张华新。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评析】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本案0.952亩多坟岭耕地,自实行责任制到征用的近三十年时间里,都是张华户耕种、管理。其虽耕作、管理和收益近三十年,但其享有的仅基于经营、管理该土地带来的收益,该土地的所有权仍属原告蒲村第二村民小组。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款,是基于征用该土地所有权变更而得到的经济补偿,收益和处分权也应属于蒲村第二村民小组。落实责任制时,蒲村第二村民小组将多坟岭耕地按当时人均落实到农户,该耕地被征用,村民小组决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户按实际被征用土地领取土地补偿款,这都是村民小组行使其处分权。张华户能比其他农户多耕作0.952亩,村民小组允许其耕作,但不等于其户对该耕地享有所有权、承包权和处分权;张华户从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贮备中心支付多领取的36176元土地补偿费,蒲村第二村民小组要求其退出,既公平合理,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争议】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征地补偿款应归谁所有有两种不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征地补偿款应归蒲村第二村民小组所有。因为该被征地所有权仍是蒲村第二村民小组。
      另一种意见认为:征地补偿款应归张华户所有,理由被征用的0.952亩耕地是张华户常年管理,他是该土地实际使用者,该土地收益已经作为该户主要生活来源,因此该补偿款应给张华新。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评析】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本案0.952亩多坟岭耕地,自实行责任制到征用的近三十年时间里,都是张华户耕种、管理。其虽耕作、管理和收益近三十年,但其享有的仅基于经营、管理该土地带来的收益,该土地的所有权仍属原告蒲村第二村民小组。被征用后所得的土地补偿款,是基于征用该土地所有权变更而得到的经济补偿,收益和处分权也应属于蒲村第二村民小组。落实责任制时,蒲村第二村民小组将多坟岭耕地按当时人均落实到农户,该耕地被征用,村民小组决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户按实际被征用土地领取土地补偿款,这都是村民小组行使其处分权。张华户能比其他农户多耕作0.952亩,村民小组允许其耕作,但不等于其户对该耕地享有所有权、承包权和处分权;张华户从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贮备中心支付多领取的36176元土地补偿费,蒲村第二村民小组要求其退出,既公平合理,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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