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17日晚21时许,老李并没有觉出任何异常,驾驶着信良公司的人货车,往东莞远送印刷品,就在人货车行驶到东莞石碣镇水南加油站附近时,一辆往崇路方向行驶的摩托车从岔路冲出来。一脚油门踩下去,“喀嚓”一声,人货车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刘小植当场昏迷不醒,乘坐在摩托车上的另外两名女子则分别受伤。
发生了这么大交通事故,老李被吓坏了,后来交警是怎样处理的,伤亡人员是怎样送到医院的,老李都懵懵懂懂。当把伤者送到医院后,老李才想起告诉公司。
公司记录显示,已为这台人货车投保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元。公司遂向某保险公司索赔。
但令信良公司不解的是,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遂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索赔、理赔义务。交通事故出现后,信良公司没有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后来虽电话向保险公司告知了交通事故,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了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和资料,故原告称其履行了索赔手续,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信良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交通肇事理赔案不成立,案件受理费50元由信良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信良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第一时间报案,更没有依法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索赔,以致保险公司不能定损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