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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证券上市
发布日期:2013-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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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是指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符合法定条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后,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

一、股票、债券上市条件(略)

二、信息公开制度

(一)证券上市时的信息公开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债券)上市的有关文件。根据第53、54、59条的规定,股票上市时,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上市交易后的公司要求必须制作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这二者合称为定期报告。如果遇有重大事件,还需要提交临时报告。根据《证券法》第65-68条的规定,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需要公开下列事项。

(三)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法条】《证券法》第63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69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173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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