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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证券交易
发布日期:2013-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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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1.交易条件。证券必须是已经依法发行的,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第37条)

2.交易方式。根据第42条:“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订约和清算期限的关系划分,可以采用:①现货交易;②期货交易;③期权交易。

3.为客户帐户保密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第44条)

二、禁止和限制的证券交易行为(★)

(一)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也就是禁止五类人的三种行为。

【法条】

《证券法》第43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要点:

1.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2.时间: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

3.禁止的行为方式:持有(直接或间接)、买卖、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二)中介机构(人员)的禁止行为

【法条】

《证券法》第45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要点:

1.中介机构的范围: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不仅包括中介机构还包括其人员。

3.发行阶段: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禁止买卖。

4.上市公司: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禁止买卖。

(三)对短线交易的限制(★)

【法条】

《证券法》第47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1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

1.限制短线交易的主体包括: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2.短线交易的认定: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3.短线交易的后果

(1)交易合同有效。

(2)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4)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股东代表诉讼,特别注意被告。《公司法》第152条)

(5)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禁止内幕交易法律教育网

略,见《证券法》第76条。

(五)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略,见《证券法》第77条。

(六)禁止欺诈客户

略,见《证券法》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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