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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定金
发布日期:2013-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罚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发生主合同债务人之间)

适用情形:根本性违约;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根本性违约的,可向第三人追偿

免责情形: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都违约的。

部分履约:按照相应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合同——要式、实践合同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1)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

(2)约定的定金与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不一致时,视为变更合同,以交付时为准。

3.限额:≤20%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无效,作为不当得利返还。

4、种类:

①违约定金(最常见)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当,致使双方丧失合同目的时,承担定金罚则

②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③成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④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规定。

5、与类似制度区别适用: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定金性质,即使名称不符,亦可按定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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