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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债的特征与分类
发布日期:2013-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

(2)相对权;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期限性;

(二)债务的几种重要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债务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连带债务的含义: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并可在每个连带债务人之间安排追偿的数额。

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如果清偿全部债务,则免除所有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清偿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但连带债务人内部是按份之债,如果没有约定份额,推定为均额,所以在内部关系上,实质都是按份责任。

连带债务的发生:明确约定、法定(大多数情况)

2.简单与选择之债(根据选择权归谁,分为选择债务、选择债权)

选择之债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选择债务

选择权是形成权,可以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

选择权的归属由双方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债务人享有;拥有选择权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则自动转为由对方行使

选择的标的物必须有“质”的不同,而不能是“量”的不同。

3.种类物与特定物之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分类)

特定物如果灭失,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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