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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
发布日期:2013-01-08    作者:王怀臣律师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于2004年5月26日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并于6月1日送达判决书给原、被告。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同月12日提起上诉。原告在二审期间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于同年8月12口作出准予原告撤回上诉的裁定,并于同月15日送达裁定书给原、被告。
本案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如何确定,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一审判决送达给原、被告的时间即2004年6月1日为生效时间;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一审判决上诉期限届满之日即2004年6月16日为生效时间;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二审裁定书送达给原、被告的时间即2004年8月15日为生效时间。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31日作出法释[1998]19号《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在该批复中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该批复是针对“不预交上诉费”或“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两种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时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的确定所作的解释,虽未列举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情形,但不能以此排除该种情形。本案一审判决书生效时间也应自二审裁定书确定之日起生效。
如何理解该批复“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二审法院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书之日为二审裁定确定之日,如本案的2004年8月12日。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二审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为二审裁定确定之日,如本案的2004年8月15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民事裁判文书只有送达给当事人之后,当事人才知道裁判文书的内容,才知道民事诉讼权利中止、终结的时间,并根据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权利、义务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送达是民事裁判文书生效的前提。《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中虽未明确规定二审民事裁判文书的确定时间,但该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也就是说,二审民事裁判文书生效时间的确定,适用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生效时间确定的法律规定。而该法在第一审程序章节中的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上述规定,一审民事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后开始起算上诉期,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判文书才开始生效,由此可见,一审民事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超过上诉期限未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生效时间是上诉期限届满之日,并不是该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之日。所以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以一审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之日来确定,与法不符。由于二审民事裁判文书不存在上诉期限,所以二审民事裁判文书的确定时间应以二审民事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之日为准。
                                                        (作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贤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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