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解析:相邻关系
发布日期:2013-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不动产权利的过程中相互给予对方的一种便利或者对自己权利的限制,因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与法律使用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三)相邻关系的类型
1、邻地利用关系(★)
所谓邻地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而必须利用其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须选择给对方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并给对方以补偿。具体又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袋地通行权 (2)管线铺设关系 (3)建造建筑物等利用权
2、用水和排水关系
(1)用水关系——上流土地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水流的方向,也不得擅自堵截自然水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得水流干涸,从而确保下游土地权利人能够依照习惯用水方式获得相应之水流的利用。
(2)排水关系
①自然排水: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
②人工排水: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设置屋檐或其他工作物,使雨水直注于相邻不动产。
3、妨害妨免关系(★)
所谓妨害妨免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之不动产权利时不得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不应由其忍受的妨害。
注意根据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有义务容忍相邻之不动产所有人为了行使其不动产权利而不得已造成的一定程度之妨碍,但是超出此必要限度的妨害则构成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的侵害。
其具体内容又包括:
(1)采光权——不得完全阻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对光线的采纳
(2)不可量物侵害之排除——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
(3)地基动摇或其他损害妨免
土地权利人在自己土地上进行建筑等活动时不得造成相邻之土地地基动摇、塌陷等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