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解析:形成权
发布日期:2012-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形成权的类型
依形成权的内容或法律规范,形成权可以分为财产法上形成权和身份法上形成权。
1、财产法上形成权:
(1)债权上的形成权:
追认权、解除权、变更权、抛弃权、免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抵销权、选择权、终止权、买回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减价请求权、违约金增减请求权、选择权、规定权、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时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的优先购买权(注: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2)物权上的形成权:
所有权的抛弃权、他物权的抛弃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权回赎权
2、身份法上形成权:
(1) 纯粹身份性质的形成权:
婚约撤销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婚生子女否认权、子女认领权、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2)身份和财产性质兼有的形成权:
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抛弃权、受遗赠人对受遗赠权的抛弃权、遗产分割权等
二、形成权的特征
1、形成权一般为法定的,例外:合同约定解除权(意定)
2、形成权一般无需通过诉讼行使,例外:债权保全中的法定撤销权,违约金增减请求权(须通过法院行使);
3、形成权一般需明示方式行使,个别可通过默示方式行使,比如: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5、行使形成权的限制:
(1)时间上的限制:个别形成权规定了除斥期间,比如: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追认权、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的追认权为1个月(《合同法》第47~48条);合同撤销权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合同法》第55条);合同解除权: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行使(《合同法》第95条);
(2)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不得撤回。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