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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3-01-08    作者:110网律师

    关注和重视这个司法解释是有充分的理由的。这是因为,这个司法解释关乎所有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问题。每一个人都生活在社会当中,都有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的侵害,都可能造成这三个最重要的人格权的损害。而这个司法解释就是规定在这三个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怎样进行司法保护的司法文件,有了它,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各级组织,在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中,就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统一了全国法院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司法保护的规则和方法。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是比较薄弱的。“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立法机关制定了《民法通则》,确立了对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保护的基本规则,这就是第119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具体,以后出台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陆续规定了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和方法,但内容不够统一,发生了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的一些“撞车”现象,形成了“政出多门”的情况。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急需一部统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统一对这三个权利的保护。这个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统一了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保护人民权利,制裁侵害人民权利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不仅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和规则,同时也补充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立法的一些空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被称为中国人的民事权利“宣言”,这一方面说明该法对人的权利的重视,同时也指出了该法具体内容还存在缺陷,还不够完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补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雇主责任等一系列侵权行为法的重要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补充了立法的不足,推动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集纳司法实践经验、汲取法学理论营养,对于推动侵权行为理论研究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理论上,学者进行深入探讨,对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重要的主张和意见。例如,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理论等,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集纳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也是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充分肯定,对于完善中国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和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立足司法实践,解决司法实践急需,为制定我国民法典提供了借鉴。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民法典制定工作了纳入了重要的立法日程,正在加紧进行。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侵权行为法,人身损害赔偿就是侵权行为法的组成部分。最高司法机关对此作出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执行,可以不断积累经验,对制定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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