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饲料公司已工作了6年,今年5月因阑尾炎复发请病假两个月。上班后公司告知我,因为这两个月我没工作,所以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我自己全部缴纳,并已从工资中扣除。我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合适? 杨女士 杨女士: 您好!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显然,该公司以你病假期间没工作为由,让你把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你自己全部缴纳是不对的。按照相关规定,你请病假2个月是在规定医疗期之内,从你病假工资中扣除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你构成“拖欠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