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代理与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3-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代理(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1.代理的特征:
①代理人有代理权,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来源于委托、法定、指定);
②以被代理人名义(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
③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④代理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注:代理和委托的区别:
代理和委托没有必然联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就没有委托关系;
委托产生三种后果:
A、非法律关系:如委托邻居帮忙收衣服、委托朋友代为招待客人等事实行为、火车上叫醒别人、允许别人搭便车、帮别人顺路投寄邮件、邀请他人参加宴会也有可能委托的事项是违法行为
B、其他法律关系:行纪关系、居间关系、传达关系、代表关系;
C、代理关系:代理权来源于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无关
委托合同是代理产生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关系(授权行为的无因性)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共同代理
①数个代理人都有共同过错的,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3.复代理(次代理)
(1)成立情形: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不取决于本人意志,法律强制)
(2)效力关系:
复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代理人的转委托;
复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和听从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3)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担:
① 因次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复代理人自己负责例外: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次代理人的指示责任和选任责任(对人品、能力的默示担保义务)和转委托授权不明的责任(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② 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
③ 转委托非法的情况: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到底
4.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 自己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效
② 双方代理――“一手托两家”――非经双方被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③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当然无效,代理人和第三人还需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5.无权代理:一般考试中所述无权代理是指狭义的无权代理。
该代理人行为具有代理的一切外形,就是没有代理权
A、没有授权;B、授权过期;C、越权
(1)定义——狭义的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第三人不知情。
(2)效力——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
假如被代理人不追认,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3)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6.表见代理―――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考试中只要对代理双方的关系渊源有所交代一般都是表见代理。
(1)定义——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一切特征,且第三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
(2)“有理由认为”的具体情形(考试中的符号)
A、曾经有过授权委托书;
B、曾经有过雇员关系;
排除:借用名义(建筑市场)和盗用名义(如私刻公章)不构成表见代理(为连带责任)
(3)效力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表见代理人的责任。
7.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只有本人是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不一定终止)
(1)代理人是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必然终止(2)作为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委托关系不必然终止
二、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一种
1.诉讼时效期间的效力:以胜诉权为中心:权利本身……起诉权……胜诉。
①经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过了可以起诉,不能裁定不与受理。
②且诉讼时效的经过是抗辩权,是私权本应当由当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主动援用并以此为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③ 债务人在一审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在二审中提出的,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表明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再审的,亦不支持
④法庭审理中被告提出已过时效主张,法院查明确实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作出实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⑤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债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债务人事后反悔,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作出驳回债务人诉讼请求
⑥诉讼时效确实已经过了,但债务人不知道,给债权人写了还款计划书,视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重新开始―――但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断。
2.适用范围:—一般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例外:①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②支付存款、本金、利息的请求权
③兑换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请求权
④投资关系下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特征: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
4.有关计算规则
(1)起算:原则及几个具体问题原则: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①如果债权约定到期日的,诉讼时效从到期日起算。没有约定到期日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并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第一次主张时对方即明确表示不履行的,表示之日起计算。
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③合同被撤销的,撤销之日起算④同一笔债务分次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时间长短:1年、2年、3年、4年、20年
普通诉讼时效——2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排除产品缺陷损害和环境污染损害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指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质量法中的侵权责任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环境污染损害的诉讼时效——3年
产品缺陷损害的诉讼时效——(侵权)2年、10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客观起算;不适用中止、中断;)
(3)中止:(暂停)
①事由:不可抗力;其他事由(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计算规则——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继续计算剩余时间)。
(4)中断:(重计)
①事由:送交主张权利的文书,对方签字发送信件,数据电文金融机构从账户扣利息在国家、省级报刊刊登主张权利内容公告申请仲裁,行政申诉,申请人民委员会调解,信访,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申请破产做出分期、部分履行,提供担保、制定还款计划或承诺
②效力——重新计算
Ⅰ连带之债的效力,由一人及于全体
Ⅱ代位权诉讼的,中断效力一箭双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