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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精讲: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发布日期:2013-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有8种情形: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⑤、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⑦、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法律教育网

⑧、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以下情形不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①、累犯;

②、犯罪集团的主犯;

③、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④、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⑤、暴力犯罪;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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