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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考试刑诉之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发布日期:2011-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㈠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有8种情形: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⑤、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⑦、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⑧、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法律教\\育网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㈡以下情形不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①、累犯;

  ②、犯罪集团的主犯;

  ③、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④、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⑤、暴力犯罪;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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