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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住房应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110网律师
  双方能协商一致的,按协商意见分割;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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