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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110网律师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包括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三种类型。以上三种类型的概念均为狭义。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而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增值根据发生原因不同,可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主动增值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是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投资、管理等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其他收益,共同共有这一规定,与《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12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不同,究其原因,是因为以上规定与《物权法》第116:“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的规定不一致。物权法与婚姻法同属于全国人大大制定的法律,但物权法是新法,婚姻法是旧法,新法应优于旧法。
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精神,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然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基本得到理论界及实务界的认同。对于一方的房屋在婚后的租金收入,本身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租金应作为经营性收益来看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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