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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取得房产,婚后房价上涨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之解读
发布日期:2012-12-17    作者:110网律师
一方婚前取得房产,婚后房价上涨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之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般来讲,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本身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婚姻法解释三在此进行了明确孳息与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那么何谓孳息和自然增值呢,最高院民一庭在答记者问时以举例的方式对此作了明确解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利息就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一方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自然增值,比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价格为100万元,离婚时因市场因素涨到400万元,其中300万元就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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