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否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出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应当先通过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先要求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变更其为监护人。然后再作为合法监护人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