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离婚案件中被告故意缺席情况下如何处理 近年来,离婚案件在基层法院受理案件中所占比重一直居高不下,但现在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不到庭情况越来越多,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成为了离婚案件处理中的难点。 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分以下两种:一是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被告家属与被告无法联系,也无法提供被告具体住址。二是被告拒绝签收相应应诉手续或签收应诉手续后不到庭应诉,经法院多次传唤仍不到庭,也不提供书面意见的情形。对第一类情况的处理可以公告送达相应手续来解决,但对第二类被告不到庭情况,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可以采用拘传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难度较大,不但增加了法院工作量,而且对案件的后续审理会产生负面影响,导致被告对原告及法院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的开展。可一些被告故意不到庭,对法官上门调查不配合,甚至教唆家属人为对法院调查工作进行干扰的情况,法院如何应对,是否能缺席审理,缺席审理后对事实如何认定及子女财产问题如何处理都成为摆在各基层法院法官的难题。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难度在于: 1、是否能进行缺席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及财产关系,应属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情形,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仅有原告一人陈述,很难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在此情况下,草率地进行判决违背了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但不缺席审理,对故意不到庭的被告来说是一种纵容,对一些婚姻确实名存实亡的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 2、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4、财产状况查明难。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 根据以上情况,笔者对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点浅见: 对不符合公告离婚条件,但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仍不到庭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经常出入地等张贴公告进行第二次传唤,将开庭时间、地点、联系人及不出庭的不利后果进行公告,将现场公告形式进行拍照存档,如被告仍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在缺席审理时,原告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确已感情破裂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书仍在同一地点进行公告送达。对财产和子女情况,因有一方当事人未对此进行陈述,对此法院可暂不处理,如被告对此有异议,可另行起诉,另案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以此来破解这一两难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