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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纠纷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110网律师
刘某与李某于1998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3月在深圳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如下: **大道20**号**花园*栋*房的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没有偿还的贷款由刘某偿还。双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劵归各自所有。双方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3月在深圳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原告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发现被告故意隐藏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本市**路**号**室的房屋一套,致使夫妻共同财产未得到平均分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分割本市**路**号**室的房屋,或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50万元。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2009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方案都是原告主张并同意的。被告购买本市**路**号**室的住房,原告是知情的。原被告在购买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屋归被告一个人所有,故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的贷款也由被告一个人承担。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此房屋可不写入离婚协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被告主张原告对被告购买的**路房屋是知情的,并且在被告购买该房屋前,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所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个人名下,因此,离婚时,原告表示因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可以不写入离婚协议书,但被告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也予以否认,本院对于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30余万元的房屋对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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