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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处理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离婚共有房屋怎样分割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4、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离婚房产纠纷处理原则
  房屋产权是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之一,而且房屋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活起居等切身利益。房屋做为不动产难以分割的特点使该类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困难,下面介绍几点处理房屋产权纠纷的基本原则:
  (1)婚后所得房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婚前一方所得房产,婚后经过8年为双方共同共有。
  (2)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分割时,不能只考虑财产来源,还需考虑双方对家庭贡献大小,坚持二者兼顾原则。
  (3)对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时应考虑保护妇女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对夫妻共有房产,分割时应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助于发挥房产实际效用原则。
  (5)夫妻共有房产,当涉及案外人利益的,离婚时不作处理。夫妻共有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与他人合伙经营而共同购置房产;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取得共有房产,在法定继承人尚未析产以前,夫妻离婚,其配偶主张分割对方因继承取得的共有房产。
  当夫妻共有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的,在离婚中不作处理,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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