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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110网律师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南民一初字第某号
  原告黎某,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河某黎边村。
  委托代理人钟某、刘某,分别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梁某,女,194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40号。
  被告周某,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
  被告周某,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二巷1号。
  被告周某,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二巷1号。
  原告黎某与被告梁某、周某、周某、周某被继承人财产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的委托代理人钟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
  原告黎某诉称,原告与周某以及第二被告曾于1999年11月始合伙开办“某市里水新光电器厂”,在营业执照的申领过程中,即200O年8月左右三方口头协商散伙,在散伙后的2001年10月21日,周某写给原告两张欠条,共欠原告合伙款72908元人民币,并约定于2001年5月底前还清。周某于2001年6月7日死亡,其子周某(第二被告)于同年6月15日偿还合伙款30000元给原告,余款42908元一直未支付。据查周某死后遗产粤房证字第0844806号房产一座,其他遗产尚未查清。其妻梁某(第一被告),其子周某(第二被告)、其女周某(第三被告)、周某(第四被告)均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四被告依法应对42908元原合伙款负有在所继承或清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1、判令四被告在继承周某所有的座落于某区某某村二巷1号房屋一座,作为清偿欠款42908元给原告。2、判决四被告在清理周某遗产范围内承担以上的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应由四被告在清理周某遗产范围内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欠条(2份,原件)。用以证明周某生前欠款72908元。
  3、房屋所有权证存根(1份,复印件,盖有原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某房地产管理所公章)。用以证明周某生前有一间屋座落于某区某某村二巷1号。
  4、原某市某区城区直街居委会证明(1份,原件)。用以证明周某于2001年6月7日死亡及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
  被告梁某、周某、周某、周某辩称,我们放弃继承周某的遗产,周某所欠的债务与我们无关,我们不参加诉讼。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举证。
  案经开庭审理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与周某曾经合伙做生意,后分伙。2000年10月21日周某出具两张欠条予原告,承认欠原告款项72908元,并承诺于2001年5月底前还清。2001年6月7日周某因故死亡。同年6月15日,其儿子周某偿还原告30000元,余款42908元至今未还。
  另查,被告梁某是死者周某的妻子,被告周某、周某、周某均是死者周某的子女,四被告均系周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周某作为所有权人登记的房屋有座落于某区某某村二巷1号的房屋一座(钢筋混凝土两层结构,房产证号为:粤房证字第0844806)。在诉讼期间,四被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周某的遗产。
  本院认为,周某欠原告款项72908元有周某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周某尚欠原告的42908元应当清偿。由于周某已死亡,故该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虽四被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周某的遗产,但仍有责任清理周某的遗产来清偿债务。被告梁某、周某、周某、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某、周某、周某、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继承或清理周某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欠款42908元予原告黎某。
  本案受理费1726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在继承或清理周某遗产的范围内负担,并应与上述款项一并迳付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宣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华文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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