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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分割分配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发布日期:2011-10-22    作者:110网律师

一、继承开始本信息来源于百姓网baixing.com
基本点:开始的时间;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处理: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计算时相互之间不算在内);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二、遗产
1:遗产的性质:  
2:遗产的认定
遗产中的房屋如遇拆迁,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房屋的变价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不是房屋的变价,不属于遗产。
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可作为遗产,指定了只能由受益人拥有。
抚恤金:死亡抚恤金;不能列为遗产;伤残补助金,可以。
三、遗产分割与债务清偿
1:遗产分割的次序
  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遗赠;遗嘱、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2:债务清偿
 一般次序:先税款,再个人债务,再继承  
(1)概括继承(既要继承权利也要继承义务)与限定继承原则(仅仅以继承的财产份额为限继承义务):
(2)保留特留份原则:要为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以遗嘱生效时为准),其效力优于偿还税款与个人债务
(3)次序清偿原则:法定继承人先清偿;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再按比例清偿;
四、遗产分配的方法
(1)第一顺序优先,同一顺序均等  
(2)照顾特殊群体:尤其是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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