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的特征。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担保物权的特征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3司法考试民法名师讲义:相邻关系

司考物权法讲义: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司考物权法讲义: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司考物权法讲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效力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担保物权具有三个特征:①从属性;②物上代位性;③不可分性。

1.从属性

①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②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见【例1】)。③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物权法》第172条)。④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物权法》第177条)。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了质权。后乙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戊。①根据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乙将债权转让给戊时,戊同时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和对丁汽车的质权。②即使房屋抵押仍登记在乙名下,戊也已经取得房屋抵押权;即使乙尚未将汽车交付戊,戊也已经取得汽车质权。③当然,若欲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戊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和取得质物的占有。

2.物上代位性

根据《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法律 敎育 网 

【真题研习】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04年·卷三·6题)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答案】B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176条,在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丙仅在债务人甲提供的物保范围之外承担保证责任。②甲质押给乙的汽车原本价值5万元,因车祸毁损获得保险金3万元,根据质权的物上代位性,乙对3万元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权。③如此,则债务人甲提供的物保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4万元(房屋抵押10万元﹢汽车质押3万元﹢音响质押1万元)。故保证人丙仅对剩余的6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3.不可分性(《担保法解释》第71、72条)

①担保物部分灭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仍各担保全部债权。②被担保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部分转让或者分割的,各债权人就其

分得或受让的债权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③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值增加的,抵押人、质押人无权请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质押人的原因减少的,担保人无义务提供补充担保。

【例2】甲、乙按份共有一栋4层房屋,价值800万元。该房屋被抵押给丙,担保1000万元的债权。①假设因房价上涨,该房屋价值增至2000万元,甲、乙不得单方面请求减少抵押物(即要求丙仅对其中的2层楼房享有抵押权),丙仍对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②假设房屋因地震致使价值降低至300万元,丙不得要求甲、乙另行提供担保。③假设丙将5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则丙、丁各自的500万元债权均对这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④假设债务人向丙清偿了500万元,丙剩余的500万元债权仍就该4层楼房享有抵押权。⑤假设甲、乙分割共有物,甲分得1至2层,乙分得3至4层,丙对甲、乙单独所有的房屋均享有抵押权。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