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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辅导:国际法上的承认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承认的性质的两种学说有构成说和宣告说。宣告说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看法和实践。

[特别提示]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宣告,因此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1. 承认的特征。

(1)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以外,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3)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4)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将对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2.承认的表示形式。

明示承认(直接承认)——承认者通过照会、声明、函电或缔结条约等形式表示承认。

默示承认(间接承认)——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特别提示]缔结非政治性条约不构成默示承认。承认国正式投票支持被承认国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才构成默示承认(间接承认),如果共同参加一个国际组织不构成默示承认。

不构成默示承认的行为: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

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

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特别提示]特别注意哪些行为构成默示承认,哪些不是。两个很容易混淆。

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丁国

——答案:AB. 甲国支持S国参加国际组织,构成默示承认。乙国与S国签订属于政治性条约的互助同盟友好条约,构成默示承认。

3.承认的性质。

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全面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承认,会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事实上的承认(非正式承认)——是不完全的、暂时的、可撤销的承认,它是承认者为了与被承认者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形。

4.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

(1)新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四种情形之下:

独立——指殖民地独立建立起新国家;

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

分立(分裂)——指一个国家分解为两个或多个新国家,母国不存在;

分离——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从该国分离出去成立一个新国家,母国还存在。

(2)新政府的承认:是指承认者对他国新政府出现所作出的一种单方面行为,表示愿意把该新政府作为其国家的代表,从而与其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在国际实践中,各国正常的政府更迭(如依据宪法进行的正常选举)不发生政府承认,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才可能发生政府承认。一般认为,对新政府的承认应依据“有效统治原则”来确认,即新政府必须能在其控制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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