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国际法辅导:国际法上的承认
发布日期:2012-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等事实进行确认,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外交关系的行为。关于承认的性质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学说。宣告说是目前国际社会的普遍看法和实践。宣告说认为承认只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宣告,因此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1.承认的特征。
(1)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以外,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3)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
(4)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对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2.承认的表示形式。
明示承认(直接承认)——承认者通过照会、声明、函电或缔结条约等形式表示承认。
默示承认(间接承认)——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
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
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缔结非政治性条约不构成默示承认。承认国正式投票支持被承认国参加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才构成默示承认(间接承认),如果共同参加一个国际组织不构成默示承认。
不构成默示承认的行为: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特别注意哪些行为构成默示承认,哪些不是。两个很容易混淆。
2—2答案:A. (2010/一/29)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解析: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等事实进行确认,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外交关系的行为。 A项正确,因为甲乙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是默示承认的方式,属于国际法上的承认,是不可撤销的,所以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B、C项是错误的,因为国际法上的承认是不可撤销和撤回的。建立外交关系是默示承认、法律承认,属于正式承认的一种方式,不是事实上的承认。故D项错误。
3.承认的性质。
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全面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承认,会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事实上的承认(非正式承认)——是不完全的、暂时的、可撤销的承认,它是承认者为了与被承认者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时采取的承认形式。
4.对新国家的承认和对新政府的承认。
(1)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四种情形之下:
独立——指殖民地独立建立起新国家;
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
分立(分裂)——指一个国家分解为两个或多个新国家,母国不存在;
分离——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从该国分离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国家,母国还存在。
(2)对新政府的承认:是指承认者对他国新政府出现所作出的一种单方面行为,表示愿意把该新政府作为其国家的代表,从而与其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在国际实践中,各国正常的政府更迭(如依据宪法进行的正常选举)不发生政府承认,只有一国由于剧烈的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才可能发生政府承认。一般认为,对新政府的承认应依据“有效统治原则”来确认,即只有在新政府能在其控制的领土上有效地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
5.国际法上的承认(单方行为)
(1)承认的方式
明示承认如正式通知、照会、声明或在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文件中进行表述。
默示承认包括:①建立外交关系;②缔结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不构成默示承认的情形:①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机构;③某些级别的官员接触。
(2)承认的对象
对新国家的承认
产生原因基于新国家的出现:合并、分离、分立、独立等。
法律后果:①为建立正式外交及领事关系奠定基础;②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条约或协定;③承认国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尊重其立法、行政、司法和豁免权,
对新政府的承认
产生原因因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
法律后果:①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②承认者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包括在位于国内外国家财产上的权利,在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中的代表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