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12-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
(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
(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
(4)全国人大的任期(第60条第1款)。对各级人大任期,读者只要记住只有乡级人大的任期是3年,而其他各级人大的任期均为5年即可(宪法修正案第11条)。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司法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其中:
(1)第(一)~(三)项是立法权;
(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另外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
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
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
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二、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重点掌握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
2、识记法律及其他议案的多数表决规则。
3、本条所列的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三、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知识点,应掌握:
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四类人员组成(第1款),委员长会议由三类人组成(第68条第2款)。
2、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1)全国人大选举、罢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3款);
(2)前者向后者负责并报告工作(第69条);
(3)二者每届任期相同(第66条第1款)。
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职资格限制(第4款)与连续任职限制(第66条第2款)。
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第70、71条)。
5、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其地位非常重要:
(1)第(一)、(四)项是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都是独有的;
(2)第(二)、(三)两项是立法权,请注意其范围;
(3)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是监督权,对后两项内容应予高度重视;
(4)第(九)~(十三)项是人事权,注意与第62条相关内容的比较;
(5)第(五)项、第(十四)~(二十)项是重大事务决定权,其中第(二十)项比较重要,请比较第89条第(十六)项的内容。
不要混淆:
1、全国人大与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修改宪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
2、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补充基本法律和解释法律。
3、注意第67条第(十一)与(十二)项之区别。
4、第65条第4款禁止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的三类职务是指任何级别的职务,而不仅仅指中央国家机关职务。
5、第66条第2款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的人员不包括秘书长和委员。
四、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提起议案权(第72条);
2、提起质询案权(第73条);
3、人身特别保护权(第74条);
《高检规则》第79条及第93条是对此条的具体规定,请考生予以注意。
4、言论免责权(第75条):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以上,重点掌握第3、4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