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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未征得其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因开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12-12-19    作者:胡永红律师
2012222日,一个春寒料峭的早晨,父亲老张和其妻子(黄氏)领着其刚满16周岁的儿子小张(发生交通事故时还不满16周岁)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咨询其儿子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当天值班的胡永红律师热情地接待了这三口之家,并认真的作了相关的接待记录。原来事情还得从一个月前说起才行
在一个月前,也就是2012123日(农历的正月初一),还不满16周岁的儿子小张(220日才满16周岁)独自一人背着一些礼品,到其舅舅黄某家拜年。到家闲聊一会儿后,舅舅黄某在未征得外侄子小张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让小张开着其摩托车帮忙接拜年的客人来家吃中饭。小张即开着舅舅的摩托车去10公里开外的地方接拜年的客人。在公路上调头时,与另外一开农用三轮车的王司机相撞,致使王司机车上的4人全部受伤住院治疗,一共花去各项医疗费用、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近16万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案的摩托车司机未成年人小张因操作不当,占道行驶,超速行驶,无驾驶证、无保险等,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70%);三轮车司机王某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30%),因为双方均没有购买强制保险,经过双方多次的协商,交警队的警察多方调解,最终由小张及其父母一方按70%的比例给四位受伤者承担了10万元的赔偿责任。小张父母在对受害人按责任书的认定赔偿后,以舅舅黄某在小张父母不知情、也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指使未成年人小张开着摩托车去接客人,要求舅舅黄某承担部分的损失。舅舅黄某以其与造成交通事故与其无关,不是他开摩托车造成所致为理由,断然拒绝赔偿。小张和其父母因为想不通此赔偿一事,故想寻求律师帮助,看能否让致使开摩托车的舅舅也能承担赔偿的损失。而不由自己完全承担70%的赔偿(10万元)。
胡永红律师在认真的听取和分析了案情后,当即与小张全家三口人办了相关委托手续,并于当日下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二个月后,在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胡永红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了如下的代理意见,全部被法庭予以采纳和支持,赢得了老张全家人及亲友的好评和感激。
[胡永红律师代理意见集锦]: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小张同学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已经给受害人按照70%的责任赔偿到位(10万元),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但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被告舅舅黄某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小张同学的父母老张夫妻只能负次要责任,甚至是不负责任。其理由是:原告小张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是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被告舅舅黄某在未征得原告小张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而让原告小张为其开车接拜年客吃饭,虽然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是原告小张所造成的,的确与被告黄某无关,但当时原告张某开车显然与其年龄特征、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因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指使人被告舅舅黄某承担主要民事民责任,而原告小张的父母由于监护不严,看管不到位,只能负次要责任甚至是不负责任,最多不能超过30%的责任。
最后,在法院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决:由被告舅舅黄某承担原告所赔偿金额70%的责任(7万元),由原告一方自行承担30%3万元)的责任。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履行了赔偿义务。双方鉴于是亲戚关系,在胡永红律师的撮合之下,又握手言欢,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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