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办婚事,向朋友周某借车用去接客人,周某遂安排其司机开车帮张某接客人,在接客人途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伤无过错的行人丁某,丁某起诉要求肇事方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周某辩称其是为帮张某接客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要求追加被告张某,并由张某承担全部责任。
分歧:
一、不追加张某为被告人,由周某赔偿责任。
二、追加张某为被告人,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追加张某为被告人,追加张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本案属于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问题,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丁某与周某间是属于交通肇事之侵权法律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丁某可以要求周某作为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受害人丁某选择以交通肇事侵权法律关系进行救济,对于周某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因此周某以帮工法律关系向丁某提出抗辩是无效的,因为丁某没有选择以帮工人侵权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周某提出追加被告的请求应不予以支持,周某可以在本案结束后另行起诉张某。
第三,周某与张某之间是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的交通运输服务法律关系,不属于一般的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法律关系。交通运输领域的风险不能由服务者转嫁到被服务者身上,就如同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客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客人受伤的,客车司机还得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周某对张某而言只是提供了一种无偿的交通运输服务,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此,张某对周某也并不存在赔偿责任,只能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综上,本案应当由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周某可以另行向张某起诉要求追偿或者补偿,但不属于本案之诉请范围。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